




如下所述:
我外婆在路上走路(都有靠邊走)的時候被一輛機車從後方撞上,對方撞上之後看了一下然後隨即說有事就直接騎機車走了並未打電話報警+119,當下附近鄰居有看到發生事故並且有抄下車牌,之後就連絡我們家屬來到現場,當下並未報警,而是直接送他去醫院,等到了醫院後我們才打電話報警,之後警方有來詢問我們有沒有看見對方肇事者車牌之類的,我們有提供她鄰居抄下來的車牌號碼,之後晚上我們有去警察局那邊看監視器紀錄,並且有拍攝到對方撞到我外婆之畫面+上對方車牌,警方隨後就去調對方資料並且聯絡對方,今天警察打電話跟我們說對方他跟他老婆離婚+上對方目前行蹤不明,所以說要打算通緝他(PS:我外婆的傷是腳踝骨折+腦出血)。
1請問:因為發生事故現場當下我們沒有報警而是到醫院報警,加上對方肇事逃逸,那我們如果申請事故現場圖跟照片(一個禮拜),是不是當下沒報警就沒有現場圖只有監視器照片可以申請?那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一個月)對方肇事逃逸,還能不能判定?
2請問:由於肇事者肇事逃逸,所以我們沒有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這張,那我們該如何申請賠償(強制險OR特別補償基金)?可否要求警方開設別的證明來申請賠償?
3請問:對方是肇事逃逸,那我們可否依照車牌,警方幫我們查對方有無保險,如果是對方車牌有保險,那我們是要申請特別補償基金還是強制險?反之車牌沒保險又該申請哪一種?
4請問:我外婆發生當下去醫院的時候只有腳骨折外傷,那時候並沒有檢查頭部(監視器拍攝當下被撞到之後人整個往後倒頭往地上撞),但是四五天之後,他忽然腦部暈眩然後暫時性失明,去醫院檢查是腦出血要開刀,如果要提出保險賠償,需不需要醫生開具診斷書說有因果關係之類的,那事故當天沒檢查到的部分(腦出血)可否一起賠償(強制險OR特別補償基金)?
5請問:如果我們打算提告(過失傷害OR過失致死(如果傷是在加重的話)),因為現在對方是肇事逃逸找不到人,那警方現在打算通緝他,那我們提告的時間點應該是甚麼時候?刑事追溯期六個月的起算點又是為何?

請教各位大師:
我們家公寓最近突然要求大廈週邊的幾個停車位要讓出來採用抽籤的方式分配. 有其中一個停車位我們已經付了20+年的租金, 管委會能夠這樣強制我們配合嗎? 如果投票我們一定輸, 因為車位總共只有8個, 住戶超過50戶.
我有調出35+年前的平面圖來看也確認之後沒有做過變更, 確實有8個停車位. 我們一直以來都有保留一個停車位因為它的位子剛好面向其中一間也屬於我們的店面. 自從大廈針對停車位開始收租金我們就一直都有支付.
其他的停車位也從未採用抽籤, 只是好像前幾年有人把位子讓出來要抽籤, 結果大家就覺得這幾個停車位原本就是共有的應該都要拿出來用抽籤的方式分配. 我們也不記得當初建商是否有特別分, 早期都沒有劃分得很清楚所以也沒有書面的證明說那一個停車位是專屬給那一些人使用.
但其實大廈兩旁的道路用地也是我們的, 大廈還允許車子斜停 等於一個位子可以擠出兩個位子出來, 都已經壓過紅線跨到我們的道路用地了, 但是這種狀況也不知道從什麼時候開始的, 因為沒有影響到我們所以我們也從未檢舉.
我們有辦法保留這個車位嗎?
謝謝!


停車位分三種:
1.法定停車位:指依都市計畫書,建築技術規則所定應設之停車位,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不得出讓售或設定使用權於非區分所有權人。
您的問題應依您所欲買之車位之種類而定。
另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087號民事判決意旨:「按所謂默示之意思表示,除依表意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其有承諾之效果意思者外,倘單純之沉默,依交易上之慣例或特定人間之特別情事,在一般社會之通念,可認為有一定之意思表示者,亦非不得謂為默示之意思表示。是以公寓大廈等集合住宅之買賣,建商與各承購戶約定,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或其基地之空地由特定共有人使用者,各共有人間對各自占有管領之部分,互相容忍,對於他共有人所占有土地之使用、管理,未予干涉,歷有年所,即非不得認有默示分管契約之存在。於此情形,倘共有人已按分管契約占有共有物之特定部分,他共有人嗣後將其應有部分讓與第三人,除有特別情事外,其受讓人對於分管契約之存在,通常即有可得而知之情形,而應受分管契約之拘束。」
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1279號民事判決意旨:「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係於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公布,同年月三十日施行,該條例施行之前,倘系爭大樓地主、建商與各承購戶,就屬地下室作為停車場之管理範圍,訂有分管之約定,此應解該大樓共有人已默示同意成立分管契約,為維持共有物管理秩序之安定性,若受讓人知悉有該分管契約,或有可得知之情形,仍應受分管契約之約束。該分管契約倘未經全體共有人之同意終止,自不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另訂規約而失其效力。」
依您的情形,您家已使用係爭車位30多年,且又有繳付租金20多年,則依上開最高法院見解,可能可認為有默示之分管契約存在,您自得主張依該分管契約您有權使用系爭停車位。又您之分管契約係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即存在,依上開最高法院見解,應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包括您本人)方能終止,而不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後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另訂規約而失其效力,因此您大廈的管理委員會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皆不可要求您交出車位。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建議您可攜帶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之,並將欲提起告訴之犯罪事實加以特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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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各位我前陣子發生車禍造成膝蓋十字韌帶斷裂,我在初判是主因(機車紅燈右轉),而對方是汽車左轉無肇責,但我有疑問的是我當下是剛轉紅燈慢慢右轉,在右轉前已有看到對方的車,但因該路段十字路口很大,加上是紅燈同亮之箭頭綠燈可以左轉的號誌,所以他視野應該很清楚也很廣闊,所以我主觀認為他應該也有看到我,所以放心的以時速20km的速度慢慢右轉,但我右轉後發現他忽然往我的左後方撞過來(我騎在很裡面的機車道),當下他沒踩煞車,直接撞到我後地上有我的機車刮痕,初次談和解時因對方咬定我紅燈右轉(這我的確有錯),所以除了強制險處理醫療費之外其餘不會理賠,這件事我知道我理虧,中間忙著開刀跟復健,現在要處理車禍事情因已快到半年所以我先跟法院提告,對方是希望我就此打住就和解,這樣他強制險會賠我,他也不會跟我追究他車子右前方的傷痕維修,但是如果我還是希望其他方面也得到些賠償(休養期薪資跟精神賠償),那他會跟強制險要求不理賠給我,想請問我該就此打住還是去申請車禍鑑定後再來根據肇責談後續賠償事宜???另外因為我已經先提告了,是否還可以自己花錢申請車禍鑑定??還是法院那邊會幫忙申請??問題有點多,謝謝各位回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初判表分析對方已有肇事責任,您可依初判表分析,對對方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若欲過失比例請求損害賠償,您需聲請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釐清雙方肇事責任比例分擔,聲請費用須由聲請人先行負擔之,最後法院於判決主文中再分配訴訟費用雙方分擔之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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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分析如下:
Q1: 如果債務人不出庭或稱人在大陸無收到支付命令,該怎麼辦?
債務人經合法通知仍拒不出庭,可請求一造辯論判決;對方必須提出證據證明未合法送達支付命令。
Q2: 債務人在台灣無財產&房產(都在大陸),如何申請強制執行及假扣押?
必須將台灣確定判決請求大陸法院承認,於承認後再於大陸進行強制執行之。
Q3: 如果債務人說之前都有和我們公司換錢(賭博贏錢,港幣換人民幣或台幣等等),法官是否會去查之前的銀行交易紀錄?查到之後會怎麼判?如何避免法官去查?會不會沒收?
可說明僅為雙方交易,無涉及不法交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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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今年3月份與女性友人聚餐,期間有喝酒,送她回到家樓下後,即離開。後來女性友人覺得有失意狀況,小弟辦開玩笑我們可能被下藥,結果她竟跑去報案,警察局立案的標題是強制性侵,小弟被列為證人,但我相信是以被告的方式來偵辦。我非常確定自己沒有跟她發生任何關係,當然沒有強暴她。今年3月底也去警局做完筆錄。在做筆錄的過程,我也要求警察驗體液,以視清白,但警方說證人不能驗。結果一直到11/5才接到警局來電說要做第二次筆錄,案件還在警察局尚未送到檢方。因小弟那時候在國外出差,警方說那等你回來,如果有需要,再找你來做筆錄好了。
我真的不解,如果是真的強爆案,對方也有去驗,這樣的案件可以躺在警局7個月嗎? 這真的很折磨人,因為小弟已婚,深怕失去家庭,哀...該面對的一定要面對,請專業的律師大德,是否可以幫忙解釋這樣的狀況是正常嗎?

你好,因為在幾年前替家兄的銀行貸款做保,後來因為家兄因投資失利導致銀行貸款無法繳納。
後來因為家兄和銀行協商沒有共識 , 銀行請法院強制執行 , 我因為擔任保人有共同分擔債務的責任。
後來我出來和銀行協商 , 有了共識,先出20萬元當做頭期還款 , 並且每個月連本帶利還款一萬元。
我也因此和家兄訂利還款約定書面 , 家兄每個月必需匯款至少 5000 元到我的指定帳戶,我負責對銀行還款。
而且當初我念在兄弟情誼 , 我代為償還的部份不計算利息。
約定書面中有註明我可以要求家兄一次或多次將我先前支付的頭期款 20萬元先償還予我。
我與家兄雙方這幾年都依照這個書面協議進行。
但是因為我發現家兄轉換工作薪水比之前多很多, 大約有 6 萬元 , 加上還有公司分紅獎金 , 但是卻只願意依照每個月只還5000元;
我最近因為醫療關係急需用錢 , 與家兄多次協調,家兄都不願意先償還我支付的頭期款 20 萬元 , 每個月也不願意每個月多付擔一些還款。
看樣子他只想託時間。
我想問以下問題:
1. 如果我用當初雙方親筆簽署的書面協議走法律途徑強制要求家兄先償還我20萬元的頭期款 , 有哪些程序要辦?
2. 如果法院發開庭通知給他, 他如果先跟公司說把勞健保都退掉 , 這樣不就等於先通知他做好不被強制執行準備?
因為我想就算開庭也應當不會有共識的;只是做強制執行前的法律程序而已 。
我該如何做才能夠在他不願意和解償還 , 還能夠對他的工作薪水強制執行呢?
3. 如果要強制扣他的銀行帳戶的錢該怎麼作呢? 要滿足哪些條件?
4. 目前我知道他名下沒有不動產, 但是有一台汽車和機車 , 如果查不到他的工作薪水,可以查扣他的汽機車嗎?
要滿足哪些條件? 有哪些程序要辦?
5. 另外還有一點麻煩的地方就是, 我和他都住同一棟房子裡的不同樓層 , 因我都上白天班, 他上晚班 , 寄到家裡的信常常都是他在收。
如果他把法院寄給我的出庭通知收走, 不讓我知道 , 我就會錯失出庭控告他的機會 , 這樣我是不是就會敗訴?
有什麼方法可以避免這種人為的弊端呢?
這問題真的很急 , 因為我目前是靠我的積蓄在付醫療費用 , 所剩不多 , 所以我要在最近決定怎麼做最好。
感謝大家的幫忙。

我妹於人發生車禍,他在騎機車前有看前方
但前方無那時無路人,當他快騎到哪裡時突然老伯走出來
我妹緊急煞車要閃老伯,然後連人帶車飛出去...
當他爬起來時就看到老伯倒在地上,當時並無撞到他
我妹爬起來時就看到老伯倒在那,連受傷的擦傷都沒有..
也有打電話叫警察,警察也有問老伯他兒子,他兒子跟警察說他們去吃中飯
然後老伯自己一人走媳婦兒子走在後面,完全沒人去攙扶老伯
我妹說他有聽到他媳婦叫他爸爸小心有車...
然後我妹說不知道老伯自己是嚇到還是怎樣就事了,之後警察就私底下跟我妹說那條路是霸王路,路人要過就是要過,不管你有車無車....
送去醫院老伯他加人口氣都沒有很兇之類,可是一般人家裡的人被撞到送醫一定是會口氣不好 ((再這就讓我們有點懷疑了
醫生跟他說腦有孺內出血說有八個點,但並沒有說明八點
剩至為什麼會這樣,又或著老伯自己本身就有生病之類,在那當中我妹有詢問過老伯的兒子
可他兒子一直跟我們說他爸在加護病房遲遲不讓我們去看他也遲遲不說他爸爸有生什麼病
當老伯要開刀時才打電話跟我妹說他爸爸要開刀什麼的
這當中我們有去找附近的監視器,也詢問過當地里長....
可里長說那支監視器根本就沒運轉,害我們現在不知道該怎麼辦
然後老伯兒子有傳簡訊來說甚麼我們都沒去看他爸之類的
到現在他兒子去申請調委,然後一口氣開價就要90萬
第一次開始去調委中說90萬不包含強制險然後這當中包含13萬是去年一整年營運費、然後幾萬塊是醫療費、幾萬塊他是要給看護的費用、然後又說阿姨沒工作什麼的、然後照顧兩個家庭的費用,然後證明是拿急診室的證明,又說他爸人都進一半棺材裡
第二次去費用有變94萬,我姐就問他說為啥多出4萬,他就跟他說4萬是醫療費用然後證據上面他自己寫多少錢多少錢,13萬一樣是去年一整年營運費、10萬是精神賠償費用、幾萬塊是要給他阿姨的看護費用之類,幾萬塊是要給他們家未來3年收入的費用,證明還是一樣拿急診室證明然後老伯他兒子還說每過一個禮拜就要多加4萬塊的醫療費用....我姐又問他那現在老伯怎樣
他兒子說他手現在還是會抖這樣,他兒子拿一堆發票上面寫的是購買醫療用品的發票去調委
而發票上面的品項事:病床、輪椅...等醫療器材,調委的人跟他說你有些發票不包含在賠償裡面,上了法院也不可能這麼多錢,對方又遲遲不上法院解決這事情,這讓我們一直都很懷疑對方有問題
之後又約下次調解,可到下次調解的價錢都要100多萬了,害我妹現在完全不知道該怎麼辦
現在敗就敗再沒證據...
請問各位律師我妹這事該怎麼幫他除理到呢,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請求金額不合理,可待對方提起訴訟後,再針對其請求之依據加以攻擊之,請求提出相關單據證明損害之額度,及雙方肇事責任比例分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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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與前夫簽訂和解書,亦可考慮委任律師為您前夫辯護,主張為合意,並無違反您的意願,爭取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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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
當時我是直行方向,行經路口前我有減速及按喇叭,確認無車正要準備再直行時,對方由我的左方直接撞上我自小客車左前輪﹑撞擊當時我反應煞車後,但還是因撞擊力道太大波及停在路旁一輛輕機車。
我跟對方都下車察看車禍狀況,我車F牌,左前方葉子板凹陷、左前輪破胎、左前方後照鏡損毀、左前方及後方門板金刮傷,左後方葉子板突起。(車頭無法確認有無損壞,因輕機車擋住)
對方在製作筆錄時,一再說是我路口未減速撞上他的車,又說我無照酒駕所以都要我賠償,而無辜的機車車主也是要我賠償,我也請警方調閱路口監視器。
問題一: 無照+酒駕(0.35 公共危險) 發生事故刑事及民事責任都歸屬這方嗎?
問題三: 無照+酒駕 有強制責任險,但無論如何保險公司都可以不理賠嗎?
問題四: 對方告知我,要於五天內與保險公司詢問理賠程序,否則保險公司可以一律不理賠,是這樣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基本上衛生局仍會裁罰,但您可以請求衛生局依比例原則以最低罰緩來裁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我方
手開刀花了八萬
車子損毀:修七千五
□對方
車子損毀=>有點小凹洞
一、車禍發生日期:
2014/8/8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對方:沒事
我方:手開刀自費花了八萬五萬,身上有其他擦傷
有報警、做筆錄
我機車車未動
對方有移動車子
五、事實經過:
道路非路口,我倆都直行車,做筆錄時車速說40初但上面寫40~50當下也沒想太多就簽名了(均未超速)
我在慢車道右線上,看到右側有車要出來,於是往左邊偏些後煞車,與後方車撞上,接觸位置是我左側龍頭與對方右後車身,他說他完全沒看到我,談論賠償金,他直接說沒錢,估計他想法是只想陪第三責任險保險公司發的錢。也沒打過一通電話給我。如果對方還是這樣態度的話勢必走上法庭。
初判表
對方:未保持行車距離
我方:未保持行車距離
六、問題:
1.想請問約估肇事責任?
2.因為對方有保險公司會教她說話,會不會最後被成是我自己往左偏移,全因在我?該如何跟對方談判,才不會說錯話?
4.我目前就讀研究所沒有收入證明,如果萬一打官司的話可以要求基本工資嗎?
5.目前已經有申請上研發替代役月薪43K,對打官司有幫助嗎?
非常感謝您花時間與精神來審閱,對沒經濟能力請律師的學生的我幫助很大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等待警方之初判表分析,除非您無肇事責任,您在考慮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若您仍有肇事責任分擔,即使您責任比例小,對方仍可對您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您應加以考量斟酌之,是否應和解。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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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我們是大學生在外租屋,當初簽約沒寫到,萬一我們狗狗打擾到其他房客必須強制搬離之類的條約,現在因為有房客反應多次,當然我們已經有改善狗狗吵鬧的問題,(租屋可以養狗,而其他租屋人狗也會叫不停我們家的狗狗才會吵起來,為了改善我們有適當教訓自己的寵物,還買了嘴套讓他叫的時候能避免吵到其他住戶,隔壁房租人常常關門開門甚至鎖門都很大聲,狗狗本身比較敏感容易驚嚇,會吠不停也是有原因,但我們沒跟管理人反應過,只想管好自己的狗就好。)最近因為跟男朋友吵架,有影響到其他租屋人,我們都知道有錯在先,前提是房東當初沒有把合約說清楚,我們也不知道會被提早解約,我們是學生,有在打工也在讀書,我們有答應會搬走,需給一個月之內的時間,現在管理員強制要我們在兩個禮拜之內搬離,說我們的狗跟我們太吵,他這麼做是合理的嗎?能夠申訴嗎?


您好:
1. 房東若要求終止契約時,須經過承租人之同意,且按民法第453條規定在一個月前通知;若是您並無違反法律規定與合約之約定,房東無法僅因為太吵之原因就強制要求承租人終止契約。房東若是強勢要求提前解約,除先期通知外,應和您協調適當的賠償方案,如至少提供時間尋找合適之租屋,給付1個月租金、搬遷費用與相關損失之賠償,否則您可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對房東提出賠償之訴訟。
2. 畢竟毀約者是房東,您係有權要求房東照租賃契約賠償。建議可依租賃合約去居住縣市之區公所找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直接提出告訴,對房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 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87 年台上字第 2395 號 要 旨: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後段之遺棄罪,以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 者,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為要件。 所謂「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係指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於 無自救力人之生存有危險者而言。是本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七七七號判例 所稱:「若負有此項義務之人,不盡其義務,而事實上尚有他人為之養育 或保護,對於該無自救力人之生命,並不發生危險者,即難成立該條之罪 」,應以於該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之際,業已另有其他義務人為之扶助、 養育或保護者為限;否則該義務人一旦不履行其義務,對於無自救力人之 生存自有危險,仍無解於該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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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6 條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 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33 年上字第 3339 號 要 旨: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之罪,以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 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為構成要件,若已執行完畢之後 ,發生糾葛,自與該條規定未符。2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24 年上字第 5219 號 要 旨:
上訴人因債務案受強制執行中,與某乙通謀,將其所有某基地另立租契, 交付合同,由某乙向執行處聲明異議,以便隱匿該地,避免強制執行,當 某乙聲明異議之時,正值法院減價拍賣,尚在強制執行程序未終結之前, 且經債權人依法告訴,自應成立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 權人之債權而隱匿其財產之罪。





除如同樓上大律師所言外,另補充說明:若住戶長期未繳管理費,建議可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支付命令,以維護管委會之權益;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規定,該住戶僅交罰款給主管機關,未必維護管委會之債權。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由您的敘述,若您認為第三人所述與真實不符,建議您或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121條,於接到法院命令後10日內,向法院聲明異議;再向管轄法院,提起異議之訴。
強制執行法第120條:
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十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第三人不於前項期間內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法院命令,將金錢支付債權人,或將金錢、動產或不動產支付或交付執行法院時,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逕向該第三人為強制執行。
對於前項執行,第三人得以第一項規定之事由,提起異議之訴。
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訴訟準用之。
強制執行法第121條:
第三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聲明異議者,執行法院應通知債權人 。
債權人對於第三人之聲明異議認為不實時,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十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並應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及將訴訟告知債務人。
債權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為起訴之證明者,執行法院得依第三人之聲請,撤銷所發執行命令。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是這樣的,我身邊的人上個月外公過世
高齡90多算是喜喪,但沒想到還是避免不了分家產的問題
他外公在當地算是一般小地主,當年(粗估約20年前)拿了一大塊土地給建商蓋房子
分得7-8棟房子
他外公名下3男3女
在當時,男生各分2棟房子(皆已過戶),女生拿現金50萬,並且將現金600萬交由大舅舅保管(錢在大舅舅戶頭)
想請問這樣的情況下,可以主張之前分家的房屋也要算入遺產進行分配嗎?
另外外公生前給大舅舅保管的600萬扣除老年的看護費約150萬+大舅舅每月給阿公3000塊伙食費(期間阿公的老人年金和老農補助都被大舅領走)
是否可以強迫大舅拿出來
另外,外公生前還有一筆土地未過戶,大舅喪禮上談的意思是沒有要分給女生,後面又表示要對年(過世滿一年)後才要分,是有什麼陰謀嗎?可以強制平分遺產嗎?
講個題外話,外公過世時,大舅為了省錢葬禮原本要在殯儀館辦,是小舅和其他人死活不肯硬是要亂,才把外公遺體請回來…長輩過世小孩子乖乖在外頭折蓮花就好,別旁觀遺產爭奪戰,因為很難看
謝謝大家耐心看完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所有子女均為繼承人,且應繼份均為相等,無男女之分,若對方不願辦理遺產分割,可提起訴訟請求遺產分割之,並提出相關分割方案供法院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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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調解庭 可以讓家人一起進去嗎?? 謝謝!!
Q2..依我目前的狀況 調解時 我該用什麼態度與對方談判
才有較高的機率 在互不拿對方錢的情勢下 達成和解共識呢?
狀況如下:
目前
對方告我"傷害"已起訴
我希望大家都無事就好 希望可以和解
起先是對方先告我
家人才建議我也該告他 因為他告我主要是為了要跟我?索'錢' (他口頭上有跟我說)
所以家人才跟我說 寧願花錢請律師 也不願把錢花給這種人!
主要發生的事情是: 當時我要開車離開去上班
對方故意一直開我車門不讓我離去 要跟我要錢
然後我拉他的手離開車門 他也拉我 最後路人報警 他就開始跟警察說話 我就自行先離開去上班了 然後上班到一半 警局打電話過來 跟我說要去做筆錄
後來開完貞查庭時 感覺的到檢查官在暗示我應該告回去 不然我會冤妄
所以後來我才告他的!!
現在他被起訴兩條 我被起訴一條
但依我對對方的了解 他吃軟不吃硬
我不知道該怎麼辦! 我只願意兩人相安無事就好 同時撤銷告訴!! 不想給他錢!!!
謝謝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除非本票有無效事由,否則即使您對本票裁定抗告,提出確認本票裁定不存在之訴,實益亦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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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收到不起訴處分,應盡速委任律師於七日內為您提出再議,若逾期,該不起訴處分即告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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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簽訂買賣契約後, 賣方即有於約定之最後交屋日交屋之義務,若賣方未於最後交屋日交屋,會有遲延的問題。
所以,建議您們趕快跟公公協調,同時為避免協調的時間拖到交屋日,先跟買方約定好延後交屋,在看怎麼補償給買方,或是雖然交屋了,但先訂定回租契約(意思就是先交屋,但是買方變成房東,您們變成房客,然後您們交付租金給買方)。
但是,若是先交屋但訂定回租契約,買方可能會擔心因為公公還住在裡面,是不是會有屋況瑕疵的部分沒被法注意到(比方說可能在大櫃子後方有漏水情形,但因為賣方還住在裡面所以在交屋時沒辦法注意到),可能會要求押款交屋(意思就是在買賣價款中先扣除一部分的價金於特約代書處,若之後賣方搬走後確定屋況沒問題才將押款返還給賣方)唷。
若有任何問題或不明瞭的地方,歡迎直接來電來信諮詢唷!

各位專家好,最近因為公司未經員工同意而強迫加入"由員工自行發起之互助會",而與公司管理階層鬧得不愉快,在公司招開公開說明會上舉手發言,內容針對互助會雖強調非為強制參加,但仍違反員工意願強制扣薪提出質疑,卻因此被任職單位之長官當面嗆說如有不服,就不要來上班(再說明會中即被指著鼻子罵出會議室)
事後我於公司內部員工的討論區將此事寫出,以下為留言內容:
"所謂說明會不過就是教你填方案二的洗腦大會,
舉手發問說既然沒強制性為何不能立即退出?
僅為員工自行發起之互助會,為何公司可以未經員工本人同意強制扣薪?
沒想到被某施工處人資經理嗆說就是要扣你薪水,不服就不要來上班......
看來想退出只能辭職了喔~>.^"
雖然本公司有多個施工處,但難保對號入座,想請問專家,若對方看到此篇文章,要告我妨害名譽,是否成立??若真遇到對方提告,我要準備怎樣的證據來證明我留言內容是事實?
在此先謝謝各專家抽空回覆!!

你好,剛購買一戶中古屋,在交屋後幾天剛拆除包覆消防管線的天花板要重做時,發現主臥上方RC的天花板有漏水,初步經過信義房屋兩位捉漏師傅與社區固定配合的捉漏與防水師傅檢查,疑似漏水為樓上所造成,樓上屋主似乎刻避不處理的動作,在此有些問題想請教:
1. 接下來應採取什麼動作?且應做什麼採證的動作來幫助日後如有官司發生,可作為有利證據?
2. 除了對樓上屋主寄送存證信函,因該漏水是在交屋就存在,依民法“瑕疵擔保責任“,我擔心跟樓上處理超過6個月,是否也要對前屋主寄送存證信函?
3. 如先透過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樓上屋主也有出面,說願配合,但事後又藉故推拖,不願配合檢測,之後應如何處理?
4. 如進入訴訟,法官會判決樓上屋主必須配合檢測嗎?如判決出來,樓上屋主又不配合,應如何處理? 且如檢測確定漏水原因來至樓上屋主的管線,但他又不願負責修繕,應如何處理? 簡單說,就是我不清楚,法官的判決,到底能保障我們什麼?會有警察介入可以強制樓上屋主配合檢測嗎?可以要求假扣押對方財產,要求對方負起該負的修繕費用嗎?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各位律師長官好
文章可能有點長 但我很想知道答案
本人在民國100年八月在某知名電腦補習班有簽訂參訓定型化契約
全部金額為89400元 採用分期付款方式 因當時我未滿20歲 需要父親簽名同意
我父親平常就是很嘮叨的人 我因為怕他碎念 所以趁他酒醉時欺騙他說是學校要用的文件讓他簽下 後來分期公司也有打電話跟父親確認 父親只有簡單詢問那是要幹嘛的 我也只簡單回答那是我要上補習班確認的而已
之後收到繳費單的是我姑姑 姑姑說我又要工作 又要上課 而且還很貴 要我去詢問是否可退費 因為我只上3堂課
詢問之後 業者說需要一次繳清全額 才能退費 但也沒辦法全額退
心想沒辦法了...只好往後挪出時間去上課
前後 我繳了約6~7期(一期2980) 在101年3月後因為某些因素已經無力正常繳款...
分期公司便提告我 我是單親家庭 真正扶養我長大的是我的奶奶跟爺爺
法院通知跟強制執行通知寄到家裡 我實在沒辦法...我家人沒有一位懂這塊領域...
我真的不敢出庭...直到101年11月我入伍服役...
102年4月 法院正式對我強制執行 扣押了我服役薪資7773元
到了最近 一位比較懂這方面領域的叔叔 質疑合約內容及效力
要我把當時的契約相關文件影印給他看 他提出以下質疑:
1.契約文中 並無記載所謂的審閱期?
2.未滿20歲簽訂契約須監護人同意 但監護人在酒醉且不知情的情況下簽名
契約是否生效? 為何沒有評估是否有償還能力且僅只有簽字並無印章手印畫押即可生效?
今天叔叔陪同我去了一趟補習班 業者聲稱可退一半費用 但在3年前我想退費時 卻說須先繳清
回家後 叔叔建議我還是先打給消保會詢問 將情況說明
消保人員回答 未達課程總時數1/3 可退一半費用 契約方面 一旦簽字即生效
真的是這樣嗎?
懇請各位律師長官解惑 辛苦您細閱這大串文章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共有農地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之耕地者,須受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耕地分割之限制規定:Ι、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1、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人之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2、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其依法變更部分及共有分管之未變更部分,得為分割。3、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4、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5、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為租佃雙方單獨所有。6、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者。7、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為分割。II、前項第3款及第4款所定共有耕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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