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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gela 104-01-26 00:50

想請問一下

我已經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也發公文給我了,我有勾選

1.強制扣押薪資

這份公文裡面有一項我不是很懂意思:『債權人得於收受本命令後七日內“具狀陳報”,本執行命令若扣押有所得時,應發收取命令、移轉命令或支付轉給命令之意見,逾期為陳報即視為無意間』

想問這句話意思是什麼呢?那具狀陳報 是要陳報什麼??

還有我知道第三人是指他上班的公司,那法定代理人是不是指這間公司的負責人啊?(債務人已經有30歲了)

2.強制扣押出資額命令

我查他的財產清冊上有一輛汽車 和一間公司的投資人,出資額為80萬,

他欠我32萬, 那再扣押出資額方面,我有辦法拿回他欠我的錢嗎??

那間公司是XXXX有限公司(是債務人家中父母親開的公司)

3.導往執行命令(動產

動產方面是不是只能執行 物品的物主是債務人的物品呢??

目前只知道他有汽車是可以確定執行的,且沒去過債務人家中也不知道債務人有什麼值錢的東西可以執行扣押,但公文內有說明,我要先查明債務人所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並於執行日前陳報,那我可以到了現場看到他房間有金飾或是其他有價值的生活用品然後扣押呢?

 

另外想問   當我收到這些公文的時候,對方是否也收到這些公文了呢??

 

麻煩各位知道相關訊息的人,留言回覆我,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1-26 21:3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第一個問題您可以不用回答。

2、可以扣押出資額。

3、有關於動產的部分,除非是對方住處的物品,否則您難以任意要求查封,且對方沒有讓您知悉的義務,實務上多會以該處所的性質,如辦公室要求扣電腦、住家要求扣家電的方式處理。

4、您可以從公文所記載的正本、副本來判斷發文對象。

Carl KS 104-01-23 22:23

哈嚕~想請教各位大律師

小弟有玩手機的APP遊戲,那代理商於1/30日將正式下架,結束遊戲
那他們出另一款手機遊戲他們有公告"如果您還有遊戲內的金幣未使用完畢,請聯繫客服,只要在1/29前,在新遊戲的1~3服進行角色創建,我們都能協助點數轉移。"
那現在問題是我在1/9號時候有跟他們申請一個角色金幣1萬轉移...確定轉移成功,
因為我有約20個帳號127個角色金幣總計有17萬多,那我於1/21日申請
轉移卻回覆我說"業規則還有正常的邏輯思維,所有帳號轉移都是一對一轉移,不能將多個賬號(角色)財富值累積到同一賬號(角色)下;
其次,您的小號金幣並不是價值性金幣(透過正常儲值管道獲得),大部分金幣是因為服務器獎勵或者維護補償獲得,對於遊戲運營公司而言,這也是偷換概念,使得運營方產生損益的行為;
然後我回復他們說:
遊戲所贈送的金幣(元寶)如果沒有另外區別(分開,綁定),
而與儲值的金幣(元寶)所混充,那玩遊戲所得的金幣(元寶)皆屬於有價消費性金幣(元寶)
他們又回復說:
,“遊戲餽贈貨幣和遊戲儲值所得貨幣”均具有消費性質,但"遊戲餽贈貨幣"對遊戲運營方並未產生實際收益,屬於非價值性貨幣。

按照行業默認原則及用戶正常理解,僅有價值性貨幣才可以進行轉移,因轉移后在新產品中所轉移的遊戲貨幣將對產品運營產生損益(盈虧)。

因為這遊戲我從出來就玩~如同他們說的金幣幾乎都是從遊戲的餽贈來的(但是都是花時間賺來的)他們卻說
遊戲餽贈貨幣"對遊戲運營方並未產生實際收益,屬於非價值性貨幣,

以上

那我現在深深覺得我權益受損阿
有17萬的金幣現在只有轉移1萬(第一次轉移一個角色都沒問什麼,第二次一次丟127腳色就卻在那說來說去,很明顯就是不想給)
如果這樣我可以告代理詐欺與精神受損嗎(或其他的)
我的目的很簡單就是給我17萬金幣我就算一次消費他們遊戲也高興
他們就是不,那我就說我找法律途徑解決....那他們也說也會請法務部門相關人員協同參與相關的法務必要流程
所以我有什麼法律途徑可以解決?
我想要讓代理商知道消費者權益

因為遊戲1/30下架~那我127個角色與遊戲的公告全部都有拍攝紀錄保留當證據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1-25 10:26

您可檢視是否有合約或是公告有遊戲代理商所稱的如此限制,並將此情投訴消保官協助處理。

玥寧 104-01-20 02:42

律師們您好:我今年剛滿20歲,目前手上的銀行帳戶都是未成年時與父親一起辦理開戶的,印鑑也是一直都由父親保管,其中一個帳戶都是固定匯入我在學校打工的薪資。今天刷存摺時發現存款被提領一空,一問之下才知道是父親趁我不在家時拿走我的存摺把錢提光。本來錢給父親花用是沒關係,但他無業在家沒有收入,都是靠我媽媽一人辛苦工作在支撐,他又愛賭博,我怕的是他提走的錢花在賭博上,然後那些錢是我下學期的學費及生活費。我覺得很無奈,父親也一直不還。想請問律師們我該怎麼辦才好???在網路上查過了,因為是直系血親也不算竊盜罪,我沒打算提告,只是想知道是否有什麼法律途徑可以讓他還我錢?然後我該怎麼做才可以讓他無法動到我的銀行帳戶?是另外重開戶嗎還是換印鑑?在未成年時辦的帳戶,法定代理人在這之中有什麼權利嗎?感謝您看完我的問題,懇請您撥空回覆,謝謝您,感恩。

照你的說法去做就對了,必要時更改密碼,提款卡也去更改密碼,應該就OK啦。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1-20 09:2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親屬間竊盜違法,只是屬於告訴乃論

2、就您所述的狀況可以提起刑事告訴或是民事賠償訴訟

3、法定代理人只是代為處理未成年事務,您的帳戶內的財產仍然屬於您所有。

4、建議可以終結帳戶另設新帳戶為佳。

 

玥寧 104-01-20 13:11

謝謝兩位律師專業的回覆,

解決了我長久以來困惑的問題,

我知道該怎麼做比較好了,

感謝您們=ˇ=

阿德 104-01-18 16:13

各位律師好,日前我們社區鬼委會的委員因為偽造文書業務重大過失,分別被住戶向地檢署和地方法院先後告發刑式偽造文書民事訴害賠償(兩件都是不同案由事件),但是這些涉案委員挾其管委會人脈勢力,強行通過決議,同意委員業務涉訟由社區公款補助律師費用,後來我們有住戶向涉案委員詢問使用的法源,而且說他們已經違反禁止自己代理原則了,他們說來自律師顧問費,但是過去這個科目一直都是與外面律師簽屬常年法律顧問契約的顧問費,從未有支應委員的業務官司問題。而且這兩案件是在不同時間點向司法機關告發和起訴,我們在這些涉案委員申請動支第二案損害賠償律師費前,拿到縣府工務局的公函,裡面直指此舉違反法令,應經區權會使得動支,但相關糾紛爭議應循司法途徑解決,並非本局權管所及。但是這些涉案委員還是堅持要用社區的錢請第二案的律師費。後來我們住戶就再向地檢署告發背信業務侵占

日前地檢署作成不起訴處分,理由無非以全部過程均經公開會議和會計程序處理,難認有主觀上不法意圖,但是並非所有犯罪行為都是偷偷摸摸才叫違法吧,那些委員就是吃定多數人都不管事情,也不知道這樣子不合法,更不會去司法機關提告,才敢大辣辣地去拿這個錢啊,如今有住戶去告,卻說不能告,似乎不太合理,另外,檢察官處分書裡也說,該兩案件均與社區事務有關,沒有任何根據說明委員不能因業務涉訟支領個人律師費用,所以認定無罪。但是也沒有根據可以說這些委員可以自己決議因業務涉訟而申請律師費阿,法律和規約已經對管理費的使用範圍做出了正面表列的規範,而如今檢察官卻說負面表列沒有特別規定不行,似乎很奇怪吧??

現在我們住戶想聲請再議,不知道有什麼理由比較能夠有翻盤的勝算,特來請教,謝謝各位律師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的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會計師(雙證照師)洽詢,柯律師/柯會計師對於你這類案情又頗有研究,讓柯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以維護你最大的保障。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1-18 18: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於收到不起訴處分出七日內委任律師具狀聲請再議,並提出再議理由,若逾期就沒有機會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姜百珊 (姜律師) 104-01-20 21:57
Dear 阿德,管委會的召開有一定的法律程序,例如需?1/5 區分所有扠人以上之同意,又管委??至少有一名財務委員,所以要支用住戶的錢打官司勢必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建議您先朝此方向蒐集證據。 如有需要,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72936223 Email:heatherpisces@gmail.com 百珊關心您的權益。
阿貓 104-01-15 17:45

大家好,想請教律師

一俗稱死巷之無尾巷道

雖為有在繳稅的私人土地,但有開放公眾通行

個人(土地所有人)有部外觀破損、老舊,也暫時還不想作任何處置的摩托車

停放於巷中,並且與其他非土地所有人之車輛所停放方式無異

在不影響公眾之人、車通行的情況下

私人土地放置私人財產是否能夠受到法律上的保障?

而經反應為私人土地上之私人財產

環保局是否仍然可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之一第二項

認定該車為佔用道路之棄置車輛而強制處分之?

感謝解惑!

---------------------------------------------------

參考資料

http://ivy5.epa.gov.tw/epalaw/search/LordiDispFull.aspx?ltype=16&lname=0050

占用道路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廢棄車輛:

    一、經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書面放棄之車輛。

    二、車體髒污、銹蝕、破損,外觀上明顯失去原效用之車輛。

    三、失去原效用之事故車、解體車。

    四、其他符合經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公告認定基準之

        車輛。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1-15 21:0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無尾巷於性質上仍屬於道路,可以符合該規定,可能遭處置。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robbie 104-01-14 10:13

本人為有兼職者,去年8月跟一間中小企業簽訂製作企業官網網站設計的合約(20頁左右+程式功能),初期收取訂金總金額30%.但在後來製作過程中突被要求暫停, 因為對方公司更換代理商、公司更名及地址搬遷等因素... 
後來在2015/01本月的時候又收到公司通知說要繼續進行本案, 但要製作的規模已縮小剩下只要做一頁就可以 ,且急著要我在1月底前完成, 我回覆基本上要做是ok, 但因過年前已有幾各合約的案子正在手上趕工, 無法保證能在月底前幫他們完成, 就因此對方不高興就想要求我退還訂金,甚至發了封信:由於您無法配合我司的時間,經我司討論後決定先中止此份合約,請您過來公司一趟洽談中止合約事宜,並估算您已設計的費用扣掉我司已預付的訂金歸還。

..這種做法合理嗎? 我該怎麼處理這方面的問題?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1-14 10:3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對方的要求合理,因此您可以結算已經完成工作的價值由雙方結清(多退少補),並簽立協議書或是和解書。

契約約定履行的期限,要看原來簽定的契約及後續履行接段雙方的合意內容而定。由你的陳述,對於契約的不能按期履行可能可歸責於你,也可能可歸責於對方,需要更多的事實資料才能確定。

你可以先整理先前可歸責於對方致使無法履行的事由,說明契約無法依期履行係因對方造成,並說明承攬契約已經施作的部分依照民法規定,對方仍有付費之義務,然後再要求對方進行協商,談出雙方都可以接受的解決方案。

郭小翔 104-01-13 21:29

各位大大您好,今天我收到一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的通知。

內文寫到我是某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理人,

可是那是之前我父親過世的公司(他是負責人),

該內容就是要我償還巨額罰款...可是,早在父親過世一個月內,

我就已經偕同兄弟姊妹和父親的兄弟姊妹辦理拋棄繼承完畢。

理應當連父親之前的公司的所有一切也都拋棄才對,

(可是當時說我變成該公司清算人,之後又變成法定代理人)

這中間我根本不知道我父親有這公司,我也沒有簽署過任何文件...

為何若干年後,我依舊被政府催討繳費呢?

(拋棄繼承的法院函至今我還尚存)

可以請了解拋棄繼承的大大們幫我解惑嗎?

現在的我非常無助,光是處理父親這些事情就處理了快五六年之久~

如今都快三十而立了,卻還要為了父親種下的因果償還。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1-13 23:0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嘗試法院准以備查拋棄繼承的文書呈報給執行署,表示已經辦理拋棄繼承無須負擔清償責任

洪三凱 (洪律師) 104-01-14 11:09

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後,需經過清算程序,清算程序合法完結,公司的法人格才會消滅。

可能您父親是負責人,且是唯一的股東繼承發生後,股份或出資額為繼承人所繼承繼承人成為股東,但公司未經清算程序,所以股東成為清算人(公司法113準用79,或公司法322),清算人依據公司法第8條第2項規定,屬公司負責人。負責人對外代表公司,亦是法定代理人。

先確認您這邊,有向法院於繼承開始後3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且法院有回覆准許。則既然拋棄繼承,也不會繼承父親對該公司的股份或出資額,從而不會成為公司清算人或法定代理人。行政執行分署已您為公司代表人之身分,通知繳納罰鍰,有應受通知對象錯誤之問題,可以依據行政執行法第9條之規定,提出聲明異議。

郭小翔 104-01-14 21:44
回覆 洪律師 的發言內容:

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後,需經過清算程序,清算程序合法完結,公司的法人格才會消滅。

< ... (恕刪)

律師您好,

很感謝看到您這則消息,這剛好是我正在煩惱的事情,

因為我問了研讀相關法律的朋友,他們是說我已經錯過了清算人的聲明異議,

後面要先去行政署聲明異議,如果行政署不理會,就必須要去法院打訴訟官!

(因為朋友是說: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已經是執行層面了,很難處理)

 

然而看到洪律師這則留言,心中打了一劑強心針,

當時父親過世是元月初,我在元月十五號向地方法院申請拋棄繼承一案,

於四月初收到地方法院通知函告知拋棄繼承一案准予備查(過了),

至於清算人部分(有去判決書查詢系統查到)是在五月十八號被選派,

(至於為何有這公司和這耶東西,我根本不清楚!只知道我都拋棄繼承了)

 

所以現在我就是在平日要致電給行政執行署和法院聲請聲明異議,對吧!

 

感謝洪律師也感謝曹律師~替我解憂!

喻涵 104-01-13 11:15

您好:

之前跟了一個網路代購團,但此團購有許多問題如:

對帳延宕、出貨狀況不清、貨物位置不清、貨物毀損瑕疵……等等,

其中問題最多的是不少人匯了金額不小的款項已近一年(甚至更久),

但他們欲購的物品依舊沒有下落,得到的也是「現在還在對帳、出貨中,請稍候」之類的回覆,

對大家的質疑,團購負責人的回應裡除了他已在處理之外,亦有表明他是以「非代理、非寄賣,而是相互信任關係」的心態去開團的;

搜尋了網路上有關代購問題的資訊,卻還是不知道這件事該如何定位,

所以想來詢問是否有相關法條可作為法理依據?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1-13 14:5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代購的消費關係是建立在代購服務上面,產品的相關責任,該業者無須負責。

2、但是不影響該業者必須履行代購義務,因此仍有消保法及民刑事法規的適用,倘若有廣告不實、詐欺等行為仍然可以依法提起告訴或是向消保官提出申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Perry 104-01-10 06:29

律師您好最近新購屋於台中市區住商混合大樓的頂樓購屋時已是第三手承接,房仲告知於第一手屋主時即違建一樓梯間至屋頂平台,於平台設有約90公分的矮牆,有部份鐵皮屋頂,但除了樓梯間外四週矮牆都沒有封住是透空的,矮牆出入口亦無阻隔其他住戶進入的門扇。此大樓建築完成日是民國82年,但不知第一手屋主是何時建造此違建,於動產買賣契約書有說明未收到過拆除通知書。我現在遇到的問題是:1.新上任的委員會主委強制要求我們拆除違建部份,否則要依大廈管理法驅離我們不讓我們入住,他們管委會可以這樣做嗎? 2.我們可否儘拆除樓梯間突出物部份,還是必須全部拆除? 3.動產買賣契約書第七項:違建部份於土地是否有包括未登記之改建,增建,加建,違建的現況未勾選是或否,我們可否根據此點要求前屋主拆除既有違建物? 4.又或是否可向前屋主求償,但前屋主已搬到國外,當初由他弟弟為售屋的委託代理人,是不是就無法向前屋主求償了呢? 5.如果能提起求償,到拿到求償費用會耗用多少時間?
律師幫幫忙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審視您們當時所簽訂之買賣契約,朝瑕疵擔保之方向去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1-10 22: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違建部分若無危及結構安全,可請求緩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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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1-10 22:43

您好,可去調閱之前管委會紀錄中是否已有要求前屋主拆除違建,若有並做成紀錄,基本上賣方及仲介在賣屋時即應將該等情事告知買方,若賣方及仲介明知該等重要交易事項卻未揭露,可向其主張物之瑕疵擔保。

林智群 (klaw) 104-01-11 16:55

管委會不是法院,沒有權利阻擋你搬進去,這樣會構成強制罪,

至於違建部分,你在簽約時已經知道是違建,不得向前屋主主張拆除費用

 

moom 104-01-09 07:06

您好

友人替台灣一婦嬰用品公司談一澳洲商品代理,該公司的業務代表告知若能談成功會給予商品數量額抽佣作為報酬

談到最後一階段簽約部分,該公司業務代表配人至澳洲簽約,也請友人給予協助。該商品代理成功後,友人詢問該公司業務代表佣金部分,業務代表告知要等所有的商品都抵達台灣才能給,期間友人也詢問多次業務代表,業務代表種是推脫很多事情要處理會在幫她留意!
一段時間後,該業務代表離開公司,婦嬰公司負責人推脫不知道此事,也不願處理。要如何辦理呢?
感謝!
公司業務代表與負責人是夫妻關係(現在關係不好)
有人長期定居澳洲,如何請台灣友人協助辦理?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的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會計師(雙證照師)洽詢,柯律師/柯會計師對於你這類案情又頗有研究,讓柯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以維護你最大的保障。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有簽書面契約,或mail或其他對話紀錄可證明有傭金約定的話,就可起訴請求給付,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要訴訟解決,首先即需先舉證證明雙方有這樣的約定存在,所以您應先蒐集相關事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lisa 104-01-08 14:03

之前跟法商車系代理商買了一台車,保固有三年,先不說一買來因為這台車在台灣已放置了一年多(但因非常喜愛這台車而且庫存不多且不再進口此型號所以還是買了),買來後已經數不清在馬路上熄火多少次,儀錶板上燈號亂跳,實在造成身心靈壓力與威脅,多次入廠僅做電腦重置,查不出是因為電瓶沒電(一台買來的新車居然電瓶不夠電而原廠技師無人能查出)約莫1~2年後我們自行更換電瓶,再也沒熄過火。此外,數次入原廠保養有過1.進氣歧管未裝回,我們開回家一直覺得怪怪的才發現2.更換排檔桿時弄壞卡榫3.機油蓋未關緊兩次,導致機油再行駛間高溫噴濺整個引擎室此後車子吃機油狀況日益明顯還沒到保養期間積油燈已亮燈,而後經過多次申訴及消保官協調,車商願意更換引擎,但針對我們更換引擎後要求的1.引擎提供一年保固(不同意)2.若更換後若發現拆卸引擎期間造成車體結構或零件損害必須提供保固(不同意)。我想請問針對這樣惡劣的車商我該怎麼反擊! 其實讓我最害怕的是曾經電瓶沒電車商查不出造成的車輛多次路上熄火,而現在它們對引擎更換的處理態度也讓我極度不滿。 謝謝善心人士不吝指教 謝謝 ???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1-08 18: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存證信函給業者,通知瑕疵並請求限期修繕,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須考量相關訴訟成本。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黃瓜 104-01-06 19:29

持有機車抵2萬 當作頭期款 下去貸6萬6
當時未滿20歲 因為分期貸款 (未滿20歲須由法定代理人擔任保證人) 當時不想讓父母知道
所以由我A朋友做為機車貸款持有人 而我當時未滿20 做了擔保人
當時是與A朋友口頭協議 貸款繳完 在過戶給我 (當時以為分期沒繳完無法過戶)
所以 車 我騎 我繳 (已繳4期 有3期收據) 行照 A朋友名

我現在年滿20

請問以我的立場 要打民事訴訟 有立足點嗎 有談判的空間嗎

希望各位可以幫幫我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1-07 10: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就您所述就是將車借名登記於友人名下,可以發函要求辦理過戶,否則可以訴請確認機車所有權,並要求過戶登記

 

 

 

為維護您的權益,建議您應對法院提起【確認動產所有權】之訴,以上回覆如仍有疑惑,請您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與本所聯絡,我等將循法律實務回覆您的問題並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扶助服務。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復活 104-01-04 21:50

請問律師:
某個網頁遊戲 有5條看起來對玩家不利的遊戲條款
而且這個遊戲有對玩家很不好的情況

(對應 最近在網路上找到的 法律條文)
線上遊戲服務的契約內容,都是由遊戲公司單方面自行訂定,當然
免不了會有許多非常不利於一般玩家的規定。
此時玩家並完然沒有任何保障,民法第二四七條之一規定,在定型化約款的情形,若約款中寫入免除或減輕遊戲公司責任、加重玩家責任、使玩家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或其他對於玩家有重大不利益等內容,而按其情形可認為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仍屬無效。

懇請律師 幫助窩 ,以下是幾條對玩家不利的遊戲條款,在法律上是否成立
(對應到 民法第二四七條之一 遊戲公司的條款是不是就無效了)

#這是FB的遊戲 但很像是是大陸作的 然後在台灣有代理商,而且這個遊戲條款還是用英文寫的 是用翻譯翻成中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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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玩家都是沒想那麼多就進去玩的,何況條款還是用英文寫的,這是否有涉及到公平性? 很多玩家都是這樣被騙進去玩的耶)     
2 您承認並同意,您可能會接觸到的材料,你感到不快或反感。

3 您同意,您使用本服務應自行承擔風險。在法律,其管理人員,董事,僱員,代理人和否認所有 明示或暗示的那樣,在網站和用戶相關使用,包括所有權,適銷性,針對特定目的的隱含保證或允許的最大範圍內非侵權性,準確性,權威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及時性。

4 您同意賠償,每個及其董事,職員,代理人,承包商,合作夥伴和員工,免受任何損失,責任,索賠,要求,損害賠償,成本及費用,包括合理的律師

5 通過訪問或使用本服務時,即表示您同意美國和加利福尼亞州的法律管轄,不考慮法律衝突的原則,不管你的位置,將規範服務條款和任何種類的任何糾紛你和HappyElement之間可能出現。任何索賠或你和HappyElement之間的糾紛而引致的所有或部分從您使用本服務應僅決定由位於聖克拉拉縣,加州有管轄權的法院,而您在此同意,並放棄一切抗辯缺乏個人管轄權和不方便相對於專利侵權訴訟管轄權在加利福尼亞州和聯邦法院。 HappyElement保留修改本服務條款中的任何時間,恕不另行通知的權利,這是你的責任,檢討這些服務條款的任何變更。您使用HappyElement之後的任何修改,其修改後的條款本服務條款的行為將表明您同意和接受。

(這樣的條款有效嗎 這樣很過分,還到美國? 而且還 在此同意,並放棄一切抗辯缺乏個人管轄權和不方便相對於專利侵權訴訟管轄權 ?如果對應 民法第二四七條之一 是否可以判此條無效,而且這不是單純玩家的責任吧 )

以上5項條款 是否 法律上不成立? 或哪些成立? 哪些不成立? 或有漏洞?
因為如果窩想舉報這遊戲 窩想知道這些條款是否真具有法律效益,將風險降到最低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1-05 10:34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此類定型化條款,以發生爭議之後,消費者認為不妥,再由法院或是消保官做實質審閱,現行法並無檢舉條款。 2、 所謂實質審閱,還必須依據就該發生爭議資訊做判斷,無法事先審核,如管轄條款,雖然約定在美國法院,但倘偌是美國消費者則無顯失公平問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馬尼 104-01-01 01:49

律師您好

兩個禮拜前發生車禍 情形大約如下

1車自右側國道下來 當時路口是十字型

先從外側撞到行駛中的2車 2車向前滑行約10幾公尺後停下

接著又從右後側撞到要往左道路方向行駛的3車(我方)

由於當時3車的我們在內側等待向左行的號誌燈 所以是靜止狀態

1車撞到我方車子右後輪區域 車輪馬上爆胎 差一點就整個撞到右後乘客座

我當時就是坐在右後乘客座

原本是在車上睡著了 被撞的時候我應該是撞到車窗及車柱 頭部暈眩想吐

跟坐在副駕的我媽說我頭好痛後就意識模糊了

因為肚子裡有五個多月大的寶寶 我媽嚇死了

趕緊隨救護車跟我到醫院去 接下來就是讓駕駛者我舅來處理

 

據1車肇事者說(警察還沒來之前)他當時血糖低 怎麼撞到2 3兩車也不知道

我當時被撞到時有聽到很大的碰撞聲 但沒有煞車

1車是自國道下來後連撞兩臺都沒有減速

我事後清醒後有問我舅有沒有拍照 他說警察有拍

路口完全沒有監視器 我方車上沒有行車紀錄器

車主是我爸 因為很少開沒裝 2車也沒有裝

對方1車子有裝但員警來之後發現裡面沒有記憶卡 1車還是肇事者借來的

(我稍微google了一下發現肇事者似乎是記者 借來的車輛上聽說有記者相關證件之類 沒記憶卡很奇怪)

 

2車修了五萬 3車我方修了三萬 目前體傷(腦震盪)醫藥費部分約三千多

但因為懷孕的關係 醫生囑咐說要觀察2~3個月 1車的保險額度只有五萬 3車我方車修好後還是我們自行先付給車廠三萬才能把車牽走

現在要提賠償了 1車肇事者卻很難找 一直推說他有找代理人跟保險公司談

說有什麼事找他的代理人處理

但2車車主跟3車的我們發現  不管是事主還是代理人都很難找

電話不是不通就是不回

我受傷後他也只打過一通電話說他來關心一下  就沒消息了

 

今日我去交通大隊申請相關照片

現場圖1 http://ppt.cc/dQ9Y

現場圖2 http://ppt.cc/-A7a

肇事經過摘要 http://ppt.cc/9Tc8

摘要如下: 於上述時地,1方車沿國一南下交流到左側車道直行行駛通過路口(自述號誌路綠燈),2方 車沿旗楠路由東西向直行行駛外側快車道通過路口(自述號誌燈綠燈直行箭頭),3方車於 事故現場等停待轉(自述號誌綠燈直行箭頭),1方車右前車頭先與2方車右後車尾碰撞,1 方車左前車頭又再與3方車右後側車碰撞。1、2、3、方駕駛人均未受傷,僅3方車乘客1人 受傷送醫院救治。

 

我自己又去路口再看了一次(背光很難拍)

號誌堪察1 http://ppt.cc/RZBV

號誌堪察2 http://ppt.cc/Qxwe

號誌堪察3 http://ppt.cc/xrHB

我發現只要是1車是綠燈 我們2 3車要直行或左轉一定都是紅燈

不可能三方都有綠燈的情形出現

 

警方的初步分析研判表:

摘要為~

1~3方(駕駛人)皆為"本案係屬號誌燈號爭議各執一詞 肇事責任無法分析"

4方(受傷乘客) 尚未發現肇事原因

今天看到"肇事責任無法分析"讓人覺得很灰心

 

警員還跟我強調說 如果我要提告我們不一定會贏

 他說他就是照當事人說法紀錄

勸我說上法院很勞民傷財 我會划不來blahblah....

我去告的話 依目前有的證據 我還需要什麼才齊備呢?

並請教如這事件 有無建議呢?

先謝謝律師解答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1-01 20: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需考量您提告所需之訴訟費用成本,若損失不甚過高,是否有必要請律師提起訴訟,即須加以考慮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1-01 20:4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可以聲請車禍事故鑑定,倘若鑑定仍無結果,則除非有其他證據,如證人、錄影畫面,否則提告恐遭駁回。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1-01 20:58

您好,可以向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聲請鑑定唷!

 您好:

車禍案件如任一方有不服警方提出初步分析研判表可向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

再不服再申請覆議

所以建議您可依此程序釐清肇事責任

並建議可與專業律師研究後續賠償金額估算問題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照您敘述的過程,您應該是最終無端受到波及的車輛
本件一車、二車造成腦震盪等嚴重傷勢,未來可能會有後遺症
而且五個月的胎兒,未來亦需持續關心。

目前初步分析,車禍肇事原因,一車、二車均有可能,建議您向一車、二車均請求賠償

張祐豪律師
0979048985
02-27587681

詹姆士 103-12-30 15:20

您好,我之前代理美國C品牌的商品回台灣銷售,C品牌在台灣有申請產品專利商標,我建立了官網,官方信箱及申請LINE帳號,今年C品牌突然通知我,原本跟我合作的亞洲總代理已經終止授權,就把我換掉了,新代理商也沒有聯繫我跟我要官網等資料,開始販賣C品牌A產品,由於我有認識日本代理商,所以買了C品牌在日本的B產品,打算利用之前建立的一切繼續銷售,但是盡量公告轉為水貨商,會請問1.使用原本官網附帶說明是真品平行輸入去販賣B產品會違法嗎?2. 官網是否都不能出現C品牌商標否則侵權 3.繼續使用官方信箱及LINE帳號侵權嗎?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我國是允許真品平行輸入,所以水貨這個部分尚無侵權問題,至於繼續使用官網,則應先確認管網是歸屬於何人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買進原廠的商品販售,因為你賣的確實是原廠的商品,該商品有商標權權利耗盡之適用,所以你販賣商品的部分不致構成商標權之侵害

不過你的網頁部分,應該標示自己的公司的商標,不可使消費者混淆誤任 貴公司與原廠係同一公司或有關係企業關係。也就是說,網頁僅能說自己是A公司(使用A公司商標),該A公司有賣B公司水貨(水貨商品為真品平行輸入,合理使用B公司商標)。

林老師 103-12-29 01:55

前些日子上班,離開辦公室在園區騎乘公務車時,遇見老闆與管理員在對話便停下來聆聽,好像在爭執什麼,不是很了解,但聽到管理員囂張地說他親戚是議員、檢察官怎樣怎樣的,我就說"檢察官有什麼了不起"(我是因為管理員當下囂張的語氣說出口而非針對檢察官的行業)他便指著我說"沒你的事",我就離開了,事隔多日收到警察通知我去做筆錄,說有人告我恐嚇,警察說管理員報案指出當日11點我"夥同"我老闆去找他並對他說"檢察官有什麼了不起,我懶X給你吃"於是告我恐嚇(好像也有告我老闆);我是騎車遇見我老闆才停下來的何來夥同之說,那天的事是下午發生的,因我的常態上班時間是中午12點(可惜無打卡紀錄)很少很少會提早到公司,也絕對沒有說"我懶X給你吃"那句話,當然連他叫什麼名子都不知道(現在也還不知道),而我的前一份工作是國文代理教師,對於這種話語更是不會去說出口;做完筆錄後隔些日子就收到了簡易庭的通知單,就在近日即將要報到。
故想詢問各位專家的意見,雖然朋友都說不會起訴,但還是會擔心到睡不著覺,尤以日期將近失眠更為嚴重,對於此事件的處理方式,是否可提出保護令等相關措施至少保障我未來不再遭受此人不實指控之官司(因工作需求未來還是會有碰面及交談工作內容的機會,不然我是想避而遠之以免又被加話控告)或者提出誣告妨害名譽誹謗、性騷擾等類似的懲罰,以達到告誡阻嚇的作用,以免事後不斷以官司騷擾,因對法律不了解,希望借助各位專家替小弟解答,謝謝。

就您所提【毀謗恐嚇】的刑事問題,歡迎您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與本所聯繫,本所將循法律實務回覆您的問題,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扶助服務。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您好:

1.依您的描述並未構成恐嚇罪,除非管理員能提出其他人證或監視錄影帶,證明您確實有恐嚇的行為。

2.您的情況並未符合申請保護令的條件,但您對方的行為涉嫌違反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因此若您認為對方故意陷害您,一旦對方申告之犯罪事實經過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法院為無罪判決後,您即可向檢方提起誣告告訴。若您有任為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一、不用過於擔心。

二、一般就算有錄影帶也很難證明有恐嚇

三、恐嚇成立一般的證據

[一]自己承認[你沒有恐嚇他,千萬別亂認]。

[二]錄音[如果不是你的聲音可以請求聲紋鑑定,如果真的有說而且被錄到音,那做法就不同了。

四、如果這樣說你還擔心,可以找個律師查一些無罪判決給你參考,也查一些有罪判決給你參考。很多人擔心是因為不懂,如果都讓你懂了就不會怕了。台灣刑事實務上特重供述,而被告供述不論是在警局、地檢,或法院的供述都可當做不利被告之認定,所以講話之曾一定要想清楚。

五、如果告他誣告,他持續的不斷的找各種理由跟你糾葛,未必是好。誣告的部分如果檢察官認為他有檢察官會自己處理。

六、以上,希望有幫到你。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林老師 103-12-29 13:29

謝謝各位專家的答覆,也放心了,其餘就就交給檢方偵辦是否有誣告罪嫌就好,我沒有說的話當然也不怕別人憑空拿出的證據,再次感謝律師們的專業意見,讓沒有法律專業知識及相關資源的我心裡能夠踏實也知道如何應對^_^

Summer 103-12-27 00:02

我是XX拍賣的賣家~

我想請問如果從大陸官網購買海美迪網路電視盒~

此款商品台灣也有官網在販賣~

買回來後自已有多裝了一些軟體 然後再加一些價錢在網路上賣出~

然後標題有打官網正品海美迪網路電視盒

請問這樣會有法律上的問題嗎?

還是要一定要成為代理商或是一定要拿到授權書才可以販賣?

還有如果我是賣他的正品並非仿冒品~那我要用他們網路上的圖是不是也要經過他們的同意?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27 09:0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該商品確實是原廠貨,屬於平行輸入,不會違反商標法。

2、但是您加裝軟體及使用照片的部份倘若沒有經過授權,則違反著作權法。

阿賢 103-12-26 10:51
女方現已滿17 男方23歲 發生性行為時女方是自願且已滿16歲 在交往期間女方半夜自己偷跑出門 所以女方家長完全不知情 是在發現懷孕而小孩已有15週 女方主動跟家長告知有交男朋友並且已懷孕 男方與男方家長都有意要解決事情 也有到女方家與女方家長談 想娶女方也願意負責照顧女方與小孩 但女方家長不願嫁女兒 寧願自家養這個小孩 但女方堅持要跟男方結婚 導致女方家長決定提告且想強制拿小孩 Q1、女方家長要提告會有什麼罪成立? 會有易科罰金?如果關會關多久?或者只是緩刑? 還是會無罪? Q2、女方懷孕已17~18週不願意拿小孩 如女方家長帶女方去醫院堅持要拿掉 是只要法定代理人簽名就可以還是說也需要女方簽名? Q3、小孩17~18週大了拿掉不犯法嗎?

女方17歲且自願發生關係,男方不會有刑責,但對方如果提告,案子還是會進入偵查,小孩部分,女方本人不願意拿的話,其他人不能強制,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與已滿十六歲之男女於未違背其意願之情形下發生性交行為,不構成刑法第227條之與幼性交罪,但不排除其家長以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主張違背其意願)提告之可能,此等情形則最好能提供相關佐證加以證明雙方合意性交之事實。在民事責任上,其父母有可能以您不法侵害其身分法益而請求損害賠償
未成年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否則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結婚後已逾一年,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又按刑法第288條第1項設墮胎罪之規定,胎罪所保護的法益,是胎兒的生命、身體之安全,因此除非有優生保健法第九條規定的各款情事施進行人工流產,否則婦女自行墮胎是違法的。因此嚴格來講,在法律的定義上,?胎與人工流產應為不同之概念,依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原則上人工流產應於妊娠二十四週內施行。

刑法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88條
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
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

優生保健法第9條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定人工流產情事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提經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研擬後,訂定標準公告之。
 
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15條
人工流產應於妊娠二十四週內施行。但屬於醫療行為者,不在此限。
妊娠十二週以內者,應於有施行人工流產醫師之醫院診所施行;逾十二週者,應於有施行人工流產醫師之醫院住院施行。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民法第981條
未成年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民法第990條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一條之規定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結婚後已逾一年,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如果您覺得以上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一,不需過於擔心。

二,以刑法240條來說有辯護空間。

三,民事部分對方會有點空間。

四,十七歲或十六歲以下其實很近,如果證據顯示為未滿十六時發生性行為就會有刑責。

五,開庭態度要好些。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26 19:24

您好,本件不至於會有妨害性自主之問題。然因對方未成年,故若有翹家之行為,會有和誘之問題。

doris 103-12-22 22:46

103.07.03早上,妹妹被同事載去打工,途車發生車禍,自行撞上中央分隔島,對方僅輕微腦震盪挫傷,未開刀。而我妹全身多處骨折挫傷

騎車的同事(肇事者)剛滿18歲,而我妹未滿18歲。兩人均在就學,機車是跟別人借的。

住院期間僅對方爺爺奶奶出現,出院後到處與人說家貧無法負擔賠償費用

妹妹的受傷情形如下:

頸椎骨折:開刀放置鋼釘(頸椎前位固定),脖子上有約4公分的傷痕,配帶頸胸椎固定架至少半年

右側橈尺骨幹骨折:開刀放置鋼釘固定復位,石膏固定,術後造成右手縫合疤痕,10公分

右側鎖骨骨折:配帶鎖骨固定帶固定,因未開刀,復原後有明顯凸起處

右大腿撕裂傷:急診縫合,但疤痕明顯(5公分)

左大腿擦傷:目前還有疤痕(面積約6*3公分)

請問:

1.未經當事人同意,家長能代為提告求償嗎??該準備什麼文件?

2.未滿20歲需由法定代理人出面,我該如何確認法定代理人是誰呢?

3.美容費用工作損失、精神賠償如何計算?

 

1. 父母為法定代理人,可代理起訴

2.關於各項損害金額的計算和舉證,涉及專業,建議委由律師代為處理

VitoHuang 103-12-19 03:30

茲因敝人近期有販售產品之想法,針對違法是否提出疑問如下:

1、針對商品代理部分,敝人想請教若商品在台灣已有代理公司,是否代表任何人未經代理公司允許,經由實體通路與虛擬通路,販售全新或二手商品,皆為違法情形。

2、若販售之產品,皆為原廠商品,是否會因未經授權,而觸犯商標法?還是商標法僅因產品是否為仿冒、偽造,而觸犯。

3、若販售之產品,實際皆為原廠,但於虛擬通路,是否需要出示原廠保證書?

另因契約簽訂時,簽名與加印提出疑問如下:

1.請教為何契約簽訂時,簽名通常需要加上印章加印,因為能夠增加契約法律效力嗎?

2.敝人於法院網站看到一篇文章,上署:『指印代簽名者,在文書上尚須經二人簽名證明「右列指紋經張三、李四證明為王五之指紋」,方能與簽名產生同等效力,此點往往為一般人所忽視,造成文書之效力產生問題,實務上很多人就因未有兩以上證人而造成敗訴之結果
。又依票據法之規定,支票本票匯票不能用指紋代替簽名
或簽章,否則無效,有人不知此規定以致拿到這種票據,無法行使權利。』,若本票上面以本人親簽與加印指紋,是否會因加印指紋而造成本票不據法律效力,必須要親簽與印章,印張是否歸定必須為印鑑章。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25 17: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商標法的部份,倘若都是正版產品,則不會因為通路而有所不同,不過還是要備妥原廠證明。

2、在法律上簽名跟印章的效力一樣,手印的部份則受有部分的限制。

老吳 103-12-18 16:43

公司積欠薪資但已解散,已向法院提出訴訟希望拿到債權確定證明以請領墊償工資。先前已提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負責人戶籍謄本;但因負責人表示非合法代理人並拒收法院函文;現法院要求具狀陳報公司是否有清算事件及補正合法代理人姓名、戶籍資料及公司章程及股東會決議。

公司章程及股東會決議可持文向市府申請,但如何確認公司是否有清算事件?及合法代理人為誰?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18 18: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向縣市政府商業處聲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是否有清算解散等情形。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老吳 103-12-18 20:58

已提示過變更登記事項卡了,是否還有其他文件可佐證?

minnie 103-12-15 22:47

您好。

想請教一個關於繼承的問題,因為我的外公在20多年前過世了,而外公總共有七個兒女,家母排行第六。外公在過世時留下了一塊土地,那塊土地現在為止都是給沒有娶妻的二舅耕作,但是因為二舅身體狀況每況愈下,越來越無法長時間的工作,所以二舅近期決定要將土地賣了,可問題是,在20多年前外公在過世時這塊土地並沒有過戶給阿姨舅舅他們幾個兄弟姊妹,阿姨舅舅他們後來去尋問的結果表示說要出示七個兄弟姊妹的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還有印章,才有辦法過戶,可是家母在2年前已經去世了,而我們家總共有我爸爸及包含我共4個姊妹就成了媽媽的直接的繼承人,但因小妹仍未成年,所以如下有幾個問題想請各位律師幫忙。

1.媽媽過世了,但阿姨舅舅他們要過戶少媽媽則就無法過戶嗎?

2.呈上,假設這樣就無法過戶,那我們家四個姊妹包含爸爸也都需要提供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還有印章嗎?還是說爸爸提供就好或者我們四個姊妹提供就好?

3.再請教各位律師,阿姨其實有先跟我們幾個姊妹說,因為我們的小妹還未未成年所以得要在另外找一個代理人,前提不可以是我爸爸。阿姨表示因為爸爸也同為媽媽的繼承人所以並不可以當小妹的代理人,但是我有疑問的一點是爸爸明明是小妹的監護人為什麼卻又不可以當小妹的代理人?請問阿姨這個說法正確嗎?

4.呈上,如果爸爸真的不能當小妹的代理人,那小妹的代理人只能找長輩嗎?不能是同輩的成年人嗎?還有代理人這個名稱最主要是為了什麼?

5.再者,假設我們家選擇拋棄繼承,其他繼承者的權益會有什麼受損?

如上,這是目前所遇到的問題,如果真的是我們該有的權益,我們想要極力去爭取,希望各位律師能幫忙讓我們能夠不要只是被動的一方,而應該是主動的一方。

以上     謝謝!

 您好:

1.任一繼承人都可以辦理繼承登記,如果無法全體繼承協議分割遺產

  就須透過分割遺產訴訟裁判分割遺產

2.您家四個姊妹包含爸爸如同意其他繼承人之分割方案或欲拋棄繼承

  才需要提供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還有印章。

3.如果阿姨是要幫未成年繼承人辦理拋棄繼承,就有可能。

4.為了避免利益衝突。

5.遺產中如無債務,其他繼承者的權益應該不會有受損問題。

6.如果要主動爭取母親該份之遺產,可先提出分割遺產方案,

   如協議不成再提出遺產分割訴訟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馬偉涵 (malaw) 103-12-16 00:40

您好:

第三點:因民法自1086條第2項規定利益相反且依法不得代理時,應選任特別代理人;而父親與小妹同為遺產繼承人,已屬利益衝突,如父親代理小妹與自己進行遺產分割協議,即構成民法第106條之自己代理、如同時代理多個未成年子女則亦構成雙方代理,皆屬依法為不得代理之情形(最高法院65台上840號判例要旨謂法定代理亦有適用),若非經另選任特別代理人,則該分割遺產將可能衍生無效之爭議。實務上因分割遺產選任特別代理人之情形亦屬常見。阿姨的說法,應屬正確。

第四點:此代理法律上正式名稱為「特別代理人」(民法第1086條第2項);法律上沒有明文限制資格,但通常是由聲請人提供三等親以內就遺產無直接或間接利害關係之長輩(例如叔伯姑舅姨等親戚),如無長輩,則與遺產無關、智識社會經驗有水準以上之二十歲以上近親(例如表堂兄姊)也符合資格,但法院也可能會選任社福機關為特別代理人。(請參考台北地院102年度家聲字第82號裁定書)。

在您的案例中,同為繼承人的阿姨舅舅,或是您家已成年之兄弟姊妹,均無法擔任小妹之特別代理人,或可考慮自父親方面選任長輩,或已成年、具智識及社會經驗之堂表兄姊擔任特別代理人,如仍無適當人選,亦可請法院另行選任。

第五點:您母親既已逝世兩年,早已逾拋棄繼承之法定期間,自無拋棄繼承之問題。

結論:依法律規定之應繼分繼承土地並共同協議如何出賣(價錢),如遇其他繼承人依多數決跳過您家直接處分土地,而有賣價過低或未分配價款等問題,再做商議即可。除非有特別詭異情形,例如忽然有外公債權人出面請求清償債務(可能是假債權),否則應無大問題。

如仍有問題,歡迎來電或來信詢問。

103-12-13 01:00

想請問如果甲於開車撞死乙,留下配偶丙,一個月後甲和丙達成民事和解,過6個月後丙生下丁,丁成為遺腹子,那丙能以丁之法定代理人之身分提出丁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Lynn 103-12-11 19:45

A向B購買一附有租賃契約營業場所,C為原租賃契約存續中的承租人,C要求A少收2個月租金修繕之用才願意與A換約,租約於一年後到期。換約的租賃契約書,租賃契約中載明收取12個月租金,又額外附註"退回"兩張支票(C一次給付12張租金支票),押金則由B轉讓與A。

租賃約滿後,因房子發霉嚴重,營業用之電機設備不堪使用,請維修人員處理才知是漏水許久但不處理,導致家具木製地板發霉,電機設備維修到無法在維修,才被告知損害嚴重。

A依據"崔媽媽基金會之租賃手冊內容:房東押金可以主張「扣抵的項目」為何?中提到押金契約,係擔保「租賃所衍生債務」之契約,主要是指作為擔保「租金給付」及「損害賠償」之用。"自押金中扣除C騙取A要求修繕之2個月租金積欠之水電費,修繕費後仍不夠支付。但A未向C就超支部分索賠。

C(出庭皆由律師代理人)於約滿兩年後提告要求支付全數押金,並稱:
1.租金少收是A自願放棄,並找B(租賃契約證人)作證。B與C於約滿後曾偽造公文書詐欺A。
2.A代繳之(約滿後收到的)水電費帳單是C繳款完後交付予A,A持有收據不等於是繳款人。
3.租賃契約準用民法民法第347條,買賣契約從速檢查義務,交屋日當天未發現,就不能要求賠償
4.A未提告C賠償修繕費用,表示修繕費用一說是臨時抗辯。
請問C之主張是否有理? 

A主張:
1.平白無故少收租金,當然有原因,只是當初未寫在契約
2.押金契約本可扣抵租金、水電費、修繕費、及民法第437條,承租人怠於通知,使損害擴大之損害賠償。(收據亦附上給法院)

A之主張理由是否充足?是否A未就"修繕費用超出押金部分"提告C有(1)修繕費用不當得利(2)民法437承租人怠於通知之損害賠償,就無理由自押金中扣除相關修繕費用?另只要證人B作證A是自願放棄收取租金,A就不能要求收取該筆租金嗎?

因您問題複雜,且已涉訟,對方亦已委任律師,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正式諮詢律師,以維權益。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amos 103-12-09 23:07

公司(尚營業中)因積欠本人薪資, 經地方法院和解成立後, 但公司卻一直拖延未給付, 本人擬提出強制執行申請, 請問 :

1. 公司銀行帳戶內款項已被負責人提領一空, 應執行不到任何款項. 可否強制執行公司之營業收入? 要如何執行?

2. 公司無動產, 動產僅剩幾台不值錢之舊電腦設備.

3. 可否向公司法代理求償?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10 09:2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執行公司對他人的債權

2、除非和解當事人包含公司法代理人,否則無法向法定代理人執行。

3、倘若認為有惡意脫產行為,動產部分可以提起塗銷登記訴訟

 

阿仁 103-12-07 11:36

您好,最近批了一些東西要賣,確定是真品,賣了大約是十件之後,就被管理員以違反商標法下架,我記得真品平行輸入,國內外的商標權人是一樣,就可以賣,但查了一下,我賣的東西,國外與國內的商標權人是不一樣的,我這批貨就完全不能賣了嗎?
問題一、商標名要標示出來的情況下,我若是以二手新品轉售的名義可以賣嗎?會有商標法的問題嗎?
問題二、若是對方使用之前的証據告我,那時我有標示是原廠正品,沒有標示是公司貨,也沒有標示是平行輸入,但我不知道國外與國內的商標權人是不一樣的,那刑事上可以告嬴我嗎?
問題三、民事上若被求償,我的平均售價是500元,大約賣了十件而已,因為商標法63條,於民國100年修正過最低500倍已取消,這種情況下我可能會被求償多少錢
問題四、商品的雷射標籤可以在總代理公司的網站查詢驗証是不是真品,這雷射標籤在法院上可以當做是真品的証據嗎?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07 14: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可提出證明您之商品亦為國外授權之正版商品,似不會有違反商標法之疑慮,惟台灣商標權人應會對您提出相關訴訟,您需考量應付相關訴訟之成本。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平行輸入在台灣是允許的,只要是正版的產品,原則上並無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07 21: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平行輸入若為正版商品,即可販賣。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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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恆 (沈律師) 103-12-08 00:56

您好!

商標註冊有地域性,外國商標原則上必須在國內註冊才會受保護,若同一商標在國內已經另有他人註冊,即使是真品自外國輸入,若在國內販售仍可能侵害國內註冊人的商標權。且各國註冊商標都會公告供民眾查詢,主張不知道權利人不同恐難被接受。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阿仁 103-12-07 10:47

您好

最近批了一些東西要賣,確定是真品,賣了大約是十件之後,就被管理員以違反商標法下架,我記得真品平行輸入,國內外的商標權人是一樣,就可以賣,但查了一下,我賣的東西,國外與國內的商標權人是不一樣的,我這批貨就完全不能賣了嗎?
問題一、商標名要標示出來的情況下,我若是以二手新品轉售的名義可以賣嗎?會有商標法的問題嗎?
問題二、若是對方使用之前的証據告我,那時我有標示是原廠正品,沒有標示是公司貨,也沒有標示是平行輸入,但我不知道國外與國內的商標權人是不一樣的,那刑事上可以告嬴我嗎?
問題三、民事上若被求償,我的平均售價是500元,大約賣了十件而已,因為商標法63條,於民國100年修正過最低500倍已取消,這種情況下我可能會被求償多少錢
問題四、商品的雷射標籤可以在總代理公司的網站查詢驗証是不是真品,這雷射標籤在法院上可以當做是真品的証據嗎?謝謝~~


dorrit 103-12-06 12:13

您好,因為還是學生,想請教一些繼承問題!

母親前陣子過世,想處理她身前在銀行的存款,因為妹妹尚未成年銀行人員說必須要法定代理人陪同到場辦理,但父親不克前往,本身也簽妥好授權書委託給我辦理,只是卡在妹妹未成年,父親仍須到場,請問這是正確的嗎?(即因妹妹未成年,父親必須陪同?)

如果父親真的無法親自到場,那妹妹能否辦理放棄繼承?請問需要再準備什麼資料給銀行人員? 感謝!

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要拋棄繼承,必須要法定代理人同意,一定要你父親出面

DORRIT您好:您的繼承民事問題,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電子信箱q102327955@yahoo.com.tw詳述細節、協助您解決問題,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06 16:48

您好,可由法定代理人待其向法院聲請辦理拋棄繼承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06 17: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妹妹未成年,可能須由法定代理人(即您父親)代為處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彤 103-12-03 01:13

我在16,17歲時逃家,和男朋友去臺中,他幫我租屋,當初逃家是因為和男友偷交往被發現,阿嬤開口就跟他要聘金,曾經要過兩百萬,後來我把這件事跟爸爸講,阿嬤腦羞成怒,說自己沒講過,狂打我巴掌,又用雨傘打我的腳打到癒青,之後又逼我們分手,無奈之下只好騙家人說已經分手了,但過沒幾天疑似被發現,我怕又被打,才叫男友帶我離家,逃家十天,男友的家人受不了日夜被我家人和警察吵,求我回家,我就只好回去……怕他受牽連,回去後我一樣騙他們和男友分手了,在那期間阿嬤也一直派人跟蹤我,讓我跟男友感情逐漸變壞,最後分手分手三個月我才發現我懷孕了,打電話給他,他不負責,爸爸和阿嬤就問我要不要告他,我說好,結果他們告他的是和幼,第一次上法庭我才知道要說謊,阿嬤跟爺爺一直叫我說是男友帶我走的,地點叫我說:男友說叫我選,不然會害到他,爺爺說這句話是關鍵,而後開完庭,他們一直說錢是貼補我的,會給我,到最後調解庭開完,和解金是20萬,每個月規定男友匯錢進帳戶,結果阿嬤他不給我這筆錢,把錢拿走,請問我該怎麼做才好?在期間她都是代理我爸爸上法院的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03 14:0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身為證人證詞,倘若是虛偽的,會有偽證罪的問題,倘若您想要翻供,可以於刑事開庭時到庭,以表示意見,如實陳述。

2、倘若您現在已經滿20歲,則受賠償人為您,您可以要求受領該賠償。縱令未成年,法定代理人亦不可以任意處分您的財產,建議您可以向社會局請求協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yesjohnny 103-12-02 23:22

敬閱者,您好

想請問我父親持有一份多年前的動產買賣契約書,

當時是跟該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所簽,而該負責人當時也是董事之一

但是他在契約書上的賣方寫的是他自己個人的資料和代理人3個字,

公司的相關資訊只有寫公司名稱和蓋公司印章,

當時我爸錢付到一半那人就跑了,(錢都是一筆一筆以現金付給該負責人)

有問過該公司的會計,他說沒有收到我爸付的錢,所以公司帳冊沒有登記......

又該公司的人都說公司事務都是當時跟我爸簽約的人在處理,

他跑了也沒人可以負責,又說契約書寫的不夠完整,二則又沒入公司帳,沒辦法處理

加上當時家裡有其他重要的是要優先處理,所以這件事就不了了之......

目前我所知

該公司前幾年因為沒有營業已遭廢止,

該公司的清算人(當中沒有當時簽約的人)6年來都沒有就任,也沒有在處理公司的債權債務

但是前幾天遇到該公司的清算人(5位裡的其中一位),

他說之後會有人出錢去標該公司被查封拍賣的動產

只要他一個人就可以在法院幫我承認當時那個簽約者的表見代理行為,並追認我的債權

讓我成為該公司的債權人,我就可以去申請分配

只是要先給他一些處理費還有事後拿到錢的抽成......

請問這真的可行嗎?

如果可以的話我家當然是希望能拿回多少是多少

畢竟那也是我爸的辛苦錢

有問過作代書的親友,跟我說這樣法律上沒問題

但我還是會擔心被騙

(因為聽說跟我接洽的清算人其實也只是掛名的人頭)

所以想請問板上熱心的各位

謝謝您耐心的閱讀與解答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03 15:2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清算人有職權,但是還是必須依據事證認定,否則將來其他權利人可以提起異議。

2、清算人不可以額外收受任何費用,此部分是違法的。

勳仔 103-11-29 01:39

有關在加油站業務侵占。於103/11/27北大派出所做完筆錄。事因是當日早班下班交接結算後營業額有少。站島負責人為本人。所以公司規定要填寫負值單。但我不願填寫。理由是我沒偷錢也沒找錯錢。最後跟代理站長吵起來 然後報警處理  堅持要告我  。這樣到時去法庭被告侵占會成立嗎?

隱居 (勇公) 103-11-29 01:47

您好,本人曾擔任過檢察官十年,新竹地區也有登錄,

可先以line id ncc101ds  

ncc101ds@yahoo.com.tw

聯繫,邵勇維律師敬上

原則上不能僅依金額短少就認定你竊取或侵占

醺仔您好:有關業務侵占的問題,請您使用免費法律諮訊服務專線0982-100565詳述說明經過,俾便全力協助,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小奕 103-11-28 08:22

祖父於十一年前過世,留下一房產由父親三兄弟繼承,已登記於三兄弟名下.

去年父親癌末病危,擔心祖母往後之生活,與五兄弟姐妹簽訂契約草案.內容以此房售出款項為資金.由小叔叔及我共同保管,於銀行開立我名字的帳戶,由小叔及我的印章保管.另有規定資金使用方式.當時父親及四位姐弟妹簽名同意.(無法簽名者指定兒女為代理人簽名,我為我父親之代理人),並授意小叔叔與小姑姑出售此房產.

 房產已於父親過世前售出,尾款於父親過世後全額存入小叔叔名下.現我要求小叔叔依契約內容協同辦理我名下帳戶.卻被包含小叔叔在內其它成員指責我有侵吞此筆款項意圖為由,要求提出房屋作擔保品(契約未記載).多次存証信函來往,亦有限定小叔叔期間內配合辦理.但小叔叔仍以該理由推拖.業已過我於存証信函內的期間.之後甚至申請法院調解仍不成理.請問 我是否可以依民法166條推定契約不成立,或依民法255條解除契約,取回我父親1/3繼承,來扶養奶奶?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28 08:4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應該是起訴請求履行協議,但是還是應該以協議書的內容為準。

2、建議應該備妥該協議書,尋求正式諮詢,以保障權益。

 

依你所述情形,並非契約未依一定方式,至於能不能以給付遲延規定解除契約,那要看契約約定的給付義務是甚麼,因你只有述說金錢用途照約定,但不清楚是何約定

 

既然有簽訂契約,原則上必須先照依約定內容來處理,所以要詳閱契約內容才能判定是不是有給付遲延的問題,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28 22: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起訴訟請求叔叔履行協議書之約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奕 103-12-29 01:26

感謝各位律師的回覆

因考量親友關係,想先暫緩提起訴訟請求叔叔履行協議書之約定。

想請問如暫緩提起訴訟,會否有期限問題?造成之後無法提起成立?

如果有期限,是從協議書簽定算起還是售屋後算起?亦或是最後一次通知算起?

感謝~

Young 103-11-26 13:26

今天有阿公 阿嬤 爸爸 小孩 四人同住 ,

小孩還是未成年 阿公跟爸爸在意外中去世了,

因為小孩可以代位繼承阿公的遺產 所以阿公的遺產是由阿嬤及小孩分,

如果小孩的監護人是阿嬤 那這樣阿嬤可以在當小孩的遺產分配法定代理人嗎?

還是要由法院選特別代理人?

如果以裁判分割,小孩與其法定代理人利益衝突的的話,在法院程序中,法官會指定程序監理人

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memory 103-11-25 09:53

前陣子路邊停車吃小吃,停在小吃店正門口,路邊沒有畫紅黃線,就在我吃飽即將要離開時,在我車子旁邊發生了兩輛機車擦撞的事故

主要原因是甲方沒在看路在看路邊的不知道什麼東西,當她轉過頭來後發現來不及就撞到乙方(我跟乙方皆有看到她在看旁邊),撞擊點在接近路中間,也不確定雙方有沒有跨越雙黃線,乙方機車車殼有破損,我的車子是靜止在路邊然後沒有被兩台機車碰到,乙方(擦傷)及乙方後面載的人有受傷(腳扭傷),甲方當下是說沒事,而甲方撞擊後馬上就把車子牽開,導致事發現場被破壞

甲方不覺得是她騎車沒看前面的問題,而因為撞擊點在我的車左後方,甲方就說是因為我車子停太出來,害乙方要閃避我的車子騎太出去才會撞到她,乙方事發當時也說是甲方騎車沒注意前方,有請警察到現場勘驗,事故圖上寫我路邊停車,車停離路邊30公分,警察當下沒給我三聯單,他說他把我列為關係人,昨天收到甲方提出的調解委員會通知。

想請問各位這個狀況我需要有什麼責任歸屬或是肇事責任嗎?

有一定需要參加調解委員會嗎?

如果到時候說我有責任,那那些在路邊放東西的店家是否也是有相關責任呢?

參不參加調解委員會是否會影響到我自身的權利?

可否請保險代理參加?

謝謝

闇嶽 103-11-24 13:03

共 同 經 營 合 夥 契 約 書

合夥契約人                        (以下簡稱為甲方)

(以下簡稱為乙方),         

茲因甲方前以獨資經營之                公司為擴張事業特號乙方組織合夥為營利之目的。互約出資共同經營(              公司)經甲方同意訂立合夥契約互應遵守條件列開於下:

 

第一條  本合夥總資本額經甲方合夥人協定為新幣                   元整。

第二條  合夥人互約出資之種類數量及其認股數如下:

          一、 甲以現設在           獨資經營之            公司營業權及該動產廠房及附屬建物,暨廠內所設置動產機械器具及有關一切設備造作以及原動力電氣用水等設施全部之所有權估價為新臺幣            元為出資。

          二、 乙方以金錢新臺幣             元整為出資。

第三條  乙方合夥人以金錢為出資者,於合夥契約訂立日起  日於4個月內分期如數交付於合夥代表人收存。合夥人如有違背前項約定不履行義務時,除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外願受他合夥人之決議處分。公司開立獨立帳戶,經由合夥人開會討論決議管理。

備註:合夥人資金未全數付清前,帳戶營業額乙方不可拿來抵合夥資金,為公平起見雙方不得使用。

第四條  合夥人以物為出資者,其合夥人對該物之瑕疵及權利瑕疵均須依買賣之原則負擔保責任

第五條  合夥人以金錢或以物為出資之財產以及將來因合夥事務執行所取得之財產或或基於合夥財產所取得之天然法定孳息,及因合夥財產之滅失毀損第三人所生之損害賠償債權,均屬於合夥財產,為全體合夥人之公同共有

第六條  合夥財產合夥關係存續中,各合夥人不得請求分拆並不得私自出售其應有部分,或提供為擔保設定任何他項權利等行為。但合夥人為保全合夥財產之充實與穩固,如經全體合夥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合夥人違背前條之約定致合夥蒙受損害時,除合夥所受損失應由該違反之合夥人負責賠償外,願受他合夥決議處分。

第八條  合夥人在合夥契約存續中,非經他合夥人全體同意,不得將自己之股份轉讓於第三人或為其他處分。但就已確定之請求權或將來之利益分配利息清算後,剩餘財產分配等請求權或將其股份轉讓於他合夥人者須精油所有合夥人同意,如有一方不同意股權轉讓立即失效。

 

第九條  合夥人經他合夥人之同意就其股份轉讓合夥人以外之人,或為其他處分者,讓與人對於讓與前之合夥債務於讓與後仍應負責,其受讓人亦應與他合夥人負同一責任

第十條  本合夥經全體合夥人推舉(乙)為合夥代表人,對外關係代表合夥使合夥有關法律行為,或法律行為以外之事實之權,及為合夥之商業營業工廠諸登記名義。

第十一條 對內關係之通常合夥事務,約定由合夥人兩人共同執行之,其合夥事務執行範圍如下:

  一、會變,執掌金錢出納及有關合夥業務之收支結算等事務之執行責任

  二、管理工廠一切工作,及廠內諸設備機械器具之保養並對勞工技術人員負監督責任

第十二條 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為合夥代理人,其以合夥之名義所為法律

       行為、因而所收取之金錢、物品、茲息或權利,均應移轉合夥之名,不得私自保管,以自己之名義為合夥之計算者亦同,全部屬於合夥財產而所負擔之債務亦為合夥財產而所負擔之債務亦為合夥債務

備註:不包含合夥人之個人債務,個人債務須自行償還不可挪用公司資金,違者法辦!

第十三條 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應以忠實及有相當之注意執行事務,如因故意或過失對於合夥造成損害時,該合夥行人應負其損害賠賞責任

第十四條 甲、乙雙方享有管理一定範圍之合夥事務,雖得由有執行權之各合夥人單獨執行;但其他有執行權之合夥人中有人對該合夥人之行為有異議時,應即停止該事務之執行。

第十五條 前條之異議應於事務結束前為之,而有執行權之合夥人遇有異仍單獨執行,因此所受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合夥代表人及管理合夥事務之合夥人,如為合夥起訴訂立和解契約,接受仲裁公斷,受票據上之義務,讓與動產,或設定負擔、為與、借貸或為他人保證等重要事項,應經全體合夥人決議並以書面授權或承諾始得行使。

第十七條 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非有正當事由不得辭任,而他合夥人亦不得將其解任,但經全體合夥人之同意或決議解任者,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 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不得請求任何執酬;但因執行合夥事務代墊支出之款項費用得憑據向合夥求償還。

第十九條 本合夥以每一個月決算一次,並為損益之分配,其分配之成數按照各合夥人認股份額比例為之,若有虧損及雙方須共同平分。

第二十條 無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有監督或檢查合夥事務及其財產狀況並得查圖帳簿。

第二一條 合夥人得隨時聲明退夥,因合夥人之死亡、受破產、禁治產宣告及經合夥人之債權人就股份聲請扣押時,即視為退夥。

第二二條 合夥人為聲明退夥時,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並應於兩個月前向各合夥人以書面聲明之。

第二三條 合夥人聲明退夥,或因法律規定退夥時,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而退夥人之股份得由合夥金錢抵還之。但於退夥時,尚未了結之合夥事務得於了了結後計算分配損益。

第二四條 退夥人對於退夥後所生之合夥債務當然不負責任,但就退夥前所生之合夥債務仍應負責。

第二五條 本合夥契約成之後,非經合夥人全體之同意,各合夥人不得任意允許他人加入為合夥人。

第二六條 加入合夥人對於入夥前合夥所負之共同債務,與他合夥人應負同一責任

第二七條 合夥解散後,其清算事務由合夥人全體,或由合夥人中一人或數人或另選任他人為清算人。

第二八條 執行清算人開始清算時,應先就合夥現事務整理結束,並收取合夥言有權及清償債務而後返還各合夥人之出資額,尚有賸餘財產則按照各合夥人應受利益分配成數分配之。

第二九條 本合夥存續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第三十條 本合夥契約成立後,對於合夥契約事項,及事業種類或營業地走之增刪變更,非經全體合夥人之同意不得為之。

第三一條 本合夥約成立後,甲應即依商業登記法第九條規定,將合夥人之姓名住址出資之種類數額向主管官署聲請登記

第三二條 後期備註條約適用於本契約,禁止竄改本文!

契約壹式參份,合夥人各執乙份為憑。

 

                合夥人(甲方):                         印

                住          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             

                合夥人(乙方):                         印

                住          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如果我要拆夥,我需要賠償他的損失嗎?

如簽本票拆夥後是否可以拿回,對方欠的資金是不是也可以拿回!

還有,合夥跟合資的基準點到底是哪部分?!我看很多資料還是不明白!

備註我是乙方!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28 17:4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約必須看您是否於不利合夥事業時聲明退夥。

2、退夥必須結清,結清結果會影響是否可以取回本票及資金。

3、建議應該尋求正式諮詢,以分析權利保障方式。

 

闇嶽 103-12-06 11:49

那我合約並未註明違約金,是否要付違約金呢?

還有,我們合夥一段時間,但公司並沒有人和運作,我該如何拿回我的合夥資金!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06 19:3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可以隨時請求退夥,且因為均未開始運作,因此可以取回所有投資款。

2、建議可以先發函告知退夥,並要求對方把資金返還,倘若對方拒絕,則可以起訴請求。

闇嶽 103-12-07 12:09

假如已經解約,但對方又不願意退款該如何解決?!

阿彥 103-11-24 00:23

請問租約上禁止了飼養寵物,但同樓房客(不只一戶)卻不時傳來狗的吠叫聲,請房東代理人處理卻遲遲等不到回覆,能否提前解除租約,並要求退還2個月的押金?該怎麼做呢?

如果直接不繳房租可以嗎?

阿彥你好

可先以錄音或錄影的方式確認狗吠聲的來源後再向房東反映,請房東在一定期間內處理
並向房東明確表示若於期限內不處理者,由於你的居住品質受到影響而希望可以解除契約

房東同意,則雙方可依據合意終止契約的方式辦理退還押租金

但若房東仍未積極處理亦未同意你終止契約,可再進一步詢問法律專業人士的建議

以上供參

魔王X 103-11-20 23:23

抱歉文有點長

我是家裡獨生子,我爸昏迷無意識將近一年,想把房子賣掉

房子在我爸名下,想透過監護宣告的方式代理我爸賣掉房子醫藥費

但到了法院,書記官百般刁難

說我在騙人說謊,都有診斷書證明了書記官也是硬要誣賴

還說一定要我爸的9個兄弟都同意才能轉移監護權

問題是我根本沒見過我爸兄弟,也不知道聯絡方式

找齊9個可能要找到天荒地老

房子是我爸買的沒有合資

請問這個步驟是真的必要的嗎?

還是有其他替代方式?

先謝各位大律師

 您好:

本所有辦理過監護宣告之成功案例經驗

不知您所謂的情況究竟是為何會被刁難

如果有委任律師協助辦案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何明諺 (何律師) 103-11-20 23:41

您好:

四親等以內之親屬均有權聲請監護宣告,所以無需取得全體親屬之同意。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21 08: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法官應該是認為您主張要賣房子支付醫療費用,沒有足夠的事證證明,擔心您是?了一己之私而聲請,因此要求其他子女必須同意,建議您應該檢附父親的相關診斷證明之外,還要提出日常生活由您在照料父親的相關事證。

2、處分動產一定要經過法院許可,沒有替代方式。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21 23: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將父親生活上所需之費用及將來可能之醫療費用整理出來,以利聲請監護宣告。 

Jing 103-11-14 18:04

律師您好:

想請問 我們公司是有4人股東的公司(實際出資a.b.c.d),但4人股東都是由代理登記公司股東(A.B.C.D),公司負責人為股東A,實際經營人為a

公司負責人股東A因沒有參予公司運作,也沒有出資,希望實際經營人a,更換負責人,a提出要負責人A簽股東權益放棄書就等同更換負責人了,是這樣子嗎?

因為公司所有文件資料都由實際經營人a保管,如果他堅持不更換負責人,並表明未來公司營利稅金故意要負責人A支付的話,負責人A該怎麼處理?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的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會計師(雙證照師)洽詢,柯律師對你這類案情又頗有研究,讓柯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以維護你最大的保障。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14 21:4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辦妥登記始為有效。

2、倘若對方拒絕辦理,則必須透過訴訟的方式為之,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3、必須進一步了解公司的組織型態、當初借名原因為何,建議應該尋求正式諮詢,分析以何種方式處理為佳。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14 22: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A可請求a依同辦理變更負責人,若a拒絕協同辦理,A可辦理公司停業登記,避免A為公司負相關之責任

沈恆 (沈律師) 103-11-15 23:52
您好!
可先發函確認借名登記的關係,並保留相關證據,若對方否認實質所有權,您就可當自己公司處理並要求對方交出所有文件;若對方承認實質所有權,您可檢舉對方逃漏稅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103-11-13 20:07

本公司為被告未給付貨款

以下是 原告的理由

被告自民國 102年2月與原告有生意往來,有交易往來發票,為原證一,交易方式由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與原告聯繫,長期以來訂貨. 交貨.請款皆經由劉某某指示辦理

,此習慣始終如一

原證二

1-102年11月貨物由貨運寄至被告公司,有公司簽收章

2-102年 12月貨物由貨運寄至彰化貨運站由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簽收

3-103年1月 15日 貨物寄至被 告公司,由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簽收

4-103年1月24日貨物由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至 原告公司取貨

5-103年2月6日及13日貨物寄至彰化貨運站,由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簽收

6-103年3.4.5月貨 ?寄自彰化貨運站,由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簽收

而今被告以前揭交易為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個人行徑,與公司無關為由拒絕給付,實令人譁然

三按(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授權與他人,獲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意思者 ,對第三人應負授樣之責任)民法169條自有明文,是以被告長期以

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為代理不為反對之意思表示,自應成之交易合議之意思表示,被告拒絕給付貨款,依法無據,狀 請

鈞院鑒核,賜如訴之聲明之判決,實為德便

以上是對方提告

 

源由102年11月貨物由貨運寄至被告公司,有公司簽收章  我方 只承認這筆

2-6公司不承認

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早就無心想要經營公司 ,於102年11月對公司不聞不問

公司的狀況也未交待就離開公司了

被告代理人和其女兒接手開始處理帳款問題,及公司任何事情

被告代理人及女兒私下調查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早就於102年 10月8日另外成立一間公司

調查期間看到對方的這間公司帳款有經過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塗改

所以被告代理人和其女兒一致認為對方帳款是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的假帳款

因有塗改金額  所以不加以理會

怎料想於103年7月11日收到對方的法院支付命令

後來拿電話給對方問一些事情都推說不清楚不知道,一切交由法院來處理

後來向對方要求傳真102年11月到5月的帳款明細

結果102年 12月以後的帳款明細客戶名稱和統編一樣  ,客戶電話及傳真還有送貨地址都更改為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早就於102年 10月8日另外成立一間公司的資料

於102年12月到被提告都未接到對方的電話及請款的任何資料

而且貨都是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私下以公司名義向對方叫貨  貨也沒寄到公司

現在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已跑路中 

想請問有經驗的律師朋友  公司地址及電話都已更改  對方一點懷疑都沒有還持續給貨  還敢用民法169條來推說不知道  還硬要我方付出貨款 

想請問有經驗的律師朋友幫我解答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13 22: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為您具狀爭執是否有構成表見代理之外觀,若不構成表見代理,即毋需給付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會涉及如何抗辯及如何分配舉證責任之問題,所以在訴訟上需多費心,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關鍵點在這位劉先生與法定代理人間有親屬關係

很容易會讓人認為兩者之間確實有代理的關係

所以要主張表見代理不存在,一定要從以往的交易方式著手

例如102年11月的交易是由公司章簽收的

以前是否均是如此?

這是一條可解套的路徑

至於你的疑問有關更改地址、電話這部分

其實並不會影響本案。一般而言,出貨人大概也不會關心貨送到那裏

更不會關心地址、電話的更改。

除非送貨的地點可以很明顯的看出有問題,只是這部分還要你們提供詳細的說明了。

103-11-13 20:03

本公司為被告未給付貨款

以下是 原告的理由

被告自民國 102年2月與原告有生意往來,有交易往來發票,為原證一,交易方式由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與原告聯繫,長期以來訂貨. 交貨.請款皆經由劉某某指示辦理

,此習慣始終如一

原證二

1-102年11月貨物由貨運寄至被告公司,有公司簽收章

2-102年 12月貨物由貨運寄至彰化貨運站由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簽收

3-103年1月 15日 貨物寄至被 告公司,由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簽收

4-103年1月24日貨物由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至 原告公司取貨

5-103年2月6日及13日貨物寄至彰化貨運站,由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簽收

6-103年3.4.5月貨 ?寄自彰化貨運站,由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簽收

而今被告以前揭交易為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個人行徑,與公司無關為由拒絕給付,實令人譁然

三按(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授權與他人,獲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意思者 ,對第三人應負授樣之責任)民法169條自有明文,是以被告長期以

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為代理不為反對之意思表示,自應成之交易合議之意思表示,被告拒絕給付貨款,依法無據,狀 請

鈞院鑒核,賜如訴之聲明之判決,實為德便

以上是對方提告

 

源由102年11月貨物由貨運寄至被告公司,有公司簽收章  我方 只承認這筆

2-6公司不承認

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早就無心想要經營公司 ,於102年11月對公司不聞不問

公司的狀況也未交待就離開公司了

被告代理人和其女兒接手開始處理帳款問題,及公司任何事情

被告代理人及女兒私下調查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早就於102年 10月8日另外成立一間公司

調查期間看到對方的這間公司帳款有經過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塗改

所以被告代理人和其女兒一致認為對方帳款是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的假帳款

因有塗改金額  所以不加以理會

怎料想於103年7月11日收到對方的法院支付命令

後來拿電話給對方問一些事情都推說不清楚不知道,一切交由法院來處理

後來向對方要求傳真102年11月到5月的帳款明細

結果102年 12月以後的帳款明細客戶名稱和統編一樣  ,客戶電話及傳真還有送貨地址都更改為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早就於102年 10月8日另外成立一間公司的資料

於102年12月到被提告都未接到對方的電話及請款的任何資料

而且貨都是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私下以公司名義向對方叫貨  貨也沒寄到公司

現在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已跑路中 

想請問有經驗的律師朋友  公司地址及電話都已更改  對方一點懷疑都沒有還持續給貨  還敢用民法169條來推說不知道  還硬要我方付出貨款 

想請問有經驗的律師朋友幫我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