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13星期日午夜12點多,本人在全家便利商店上班,遇兩名年輕男客(有喝酒)在櫃檯起口角並上演全武行,本人欲向前拉開雙方時,遭其中一名客人出拳正中鼻心,當場鼻血直流,後喝斥對方不要離開,本人將報警處理,原先對方態度囂張對本人叫囂說:[看多少我賠你啦!]待警方來之後,對方態度軟化拜訪本人是否同意私下和解,本人當下即前往醫院驗傷(僅開診斷證明書3份),一份給對方,另兩份本人備存,傷勢如右:(1)鼻子挫傷(2)上下嘴唇撕裂傷(3)後背抓傷...
而事後本人進食時才發現,左邊上下排數顆牙齒因鬆動咀嚼會痛,而無法自然進食,便無食欲
當下也有告知對方本人少驗傷牙齒此項,會再去檢驗牙齒部份
問題1.若本案本人堅持走法律途徑,對方將受什麼判決?
2.關於賠償部份,本人因沒有概念,不知該如何向對方請求賠償?
3.若私下和解,又該如何簽和解書部份?
4.若對方提出私下和解,本人還能申請職災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出刑事傷害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但也必須對方有財產才有實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9/13星期日午夜12點多,本人在全家便利商店上班,遇兩名年輕男客(有喝酒)在櫃檯起口角並上演全武行,本人欲向前拉開雙方時,遭其中一名客人出拳正中鼻心,當場鼻血直流,後喝斥對方不要離開,本人將報警處理,原先對方態度囂張對本人叫囂說:[看多少我賠你啦!]待警方來之後,對方態度軟化拜訪本人是否同意私下和解,本人當下即前往醫院驗傷(僅開診斷證明書3份),一份給對方,另兩份本人備存,傷勢如右:(1)鼻子挫傷(2)上下嘴唇撕裂傷(3)後背抓傷...
而事後本人進食時才發現,左邊上下排數顆牙齒因鬆動咀嚼會痛,而無法自然進食,便無食欲
當下也有告知對方本人少驗傷牙齒此項,會再去檢驗牙齒部份
問題1.若本案本人堅持走法律途徑,對方將受什麼判決?
2.關於賠償部份,本人因沒有概念,不知該如何向對方請求賠償?
3.若私下和解,又該如何簽和解書部份?
4.若對方提出私下和解,本人還能申請職災嗎?



1.我跟一個人妻出去,去的地方很普通(市區、遊樂園、吃飯、逛街)有被互相認識的朋友看到,而已被人家拍到,把證據給了對方老公,講真的沒有發生什麼事,在一起的時間差不多快半年,但如果他老公要要求精神賠償,可以成立嗎?最少會多少起跳?
如果有被拍到去我租屋處,來大概3~6小時不等,來不只一次,
2.如果什麼事都沒有發生,只是拍到人妻去我的租屋處,那這樣會有什麼罪名
3.那如果有發生什麼事,也只有拍到人妻進去我的房間,有什麼罪名成立
4.如果對方要要求精神賠償,只有拍到去我的房間這樣,會成立嗎?
如果對方有來跟我和談了,我也承諾不再跟那個人妻連絡,且有說,再聯絡的話對方可以將通訊軟體內的內容公布給大家知道;
如果我又覺得對方不會公布,也不會告我,我又繼續每天跟那個人妻連絡
5.會有什麼罪名的成立
6.精神賠償會成立嗎?
8.對方有機會可以報警還是提告去調我跟人妻聯絡聊天的內容嗎

您好:
1. 若僅是單純精神外遇,沒有雙方性器官接合的證據,就不構成刑法通姦罪,但已經有破壞家庭的侵權行為,因此對方可以提告民事訴訟要求損害賠償,至於賠償價格必須依照造成對方家庭受傷害的程度而定,約為20萬至50萬元不等。
2. 若雙方有發生性行為,就構成刑法通姦罪,但通姦罪必須在自配偶知道通姦時起六個月內可以提告,且若對方亦表示宥恕通姦行為,也不能提告。
3. 您又繼續人妻聯繫的行為不會構成詐欺或背信,但因為您曾答應對方不再連絡,因此違約的話,對方即可提起告訴,法官恐會對此增加賠償金額。
4. 對方可以向法官聲請調閱您與人妻的通聯記錄,但若是利用通訊軟體,如line,是無法調閱通聯的內容,只能得知雙方有聯繫。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行為不構成刑法之妨害家庭,至於對方雖可對您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惟亦須舉出相關證據證明,目前依您提示情形,證據似尚未充足,您無須過度擔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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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某些原因被迫坐在壅擠的客車上,因為車上冷氣直吹我,所以我的姿勢是雙手抱胸保暖,起初右手不小心觸碰到了昨旁小姐的右胸,?????之後手放下後碰到了他的左手手臂,我看他在睡覺就輕捏了一下,看他都沒反應,我就很白目的伸出右手在她左胸前作勢要摸,之後車上一個搖晃就直接碰到了,我當時也嚇到了,我知道是我的錯,不應該這麼不尊重他,也很後悔做出這件事,所以我也馬上承認我有觸碰到她的胸部,想要得到他的原諒,但他執意要報警對我提告,之後我再也沒見到他了,想道歉想談和解也沒有機會,請問這樣我大概多久後會收到法院的傳票,這樣大概會被判怎樣的刑罰呢,去法院需要注意些甚麼,在完全沒有聯絡發式的情況下還有機會和解嗎,在我能力範圍能賠償的損失我都願意賠償,警察說我到時候只有我一個人會出庭是真的嗎? 請問這樣試算民事還是刑事?或是只要告了就兩方都要負責?
另外,他在網路社群上的數個公開社團訴說整個事情還附上我經過些許處理的姓名和偷拍的照片,請問這樣我該如何處理,這件事出庭時需要告訴庭上嗎?
勞煩感謝各位律師替我解答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待警方之初判表,分析肇事責任歸屬,及請求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分析責任比例歸屬,再請求折舊,將損害賠償之金額減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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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滿十八歲並不違法
你岳父或小姨子無權跟你求償
但你老婆有權利告你通姦
倘若為強制性交那就不一樣了
三個人都能告你
所以你要收集證據
證明他是自願的
這案子建議你要謹慎處理
因為一不小心就會坐牢了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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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1.買賣時仲介說已有告知6個月內發現有房屋漏水可給予賠償.但事隔一年後發現 是否已無效?
2.請管理委員協助處理漏水一事.告知由管理委員大會決議頂樓漏水.需住戶與管委會各出一半費用.但就我所知法律有規定頂樓為所有住戶所有權.應該由全體住戶出錢.我該如何處理此問題?或是我本應該遵守委員會決議一人出一半?
3.主委只請一家廠商估價(此廠商已在我隔壁頂樓在今年有施工過).我個人也請三家廠商估價.並也請這三家廠商評估我隔壁(主委找的廠商)的施工品質.結果三家對於此家施工品質皆以負評並現場勘查看到有些剝落等情況.故讓我深覺施工品質要再三評估.並於開會時我提出此問題.並也提出我找的廠商報價.有一家我覺得施工品較優.且保估五年.其他主委只提議要以品質為優先考量.並無決議依定要哪家廠商施工.但主委提議-因為當初各家頂樓各自處理.所以施工品質不一.且全體會議決議由管委找廠商發包.以統一頂樓施工品質一致性為由.且他認為每家廠商施工方式都差不多.很難說我找的就比較優.他並說明會再跟他那家廠商要求保估五年.
經過一星期(8月中)電話確認他跟那家廠商決議可以保固五年.但施工方式還是以他方式為主.與我本意相違與我找的廠商施工方式有異(PU材質).結果與他無共識.目前停工.主委說他無法決議此事.要等全體委員大會時再決議.這可得等到11月份.要等到3個月後.故我為求盡快圓滿處理此事.我跟管理公司主任請他幫忙協調.但他表示叫我還是由主委決議不要去承擔此責任.但他找的廠商施工品質真的很糟糕.讓我無法放心.所以最後我決議願意全額付款處理.由我決定我自己找的廠商施工.並轉告主委.他回覆需要開會決議且要簽切結書.表明施工時不可影響其他建築物等問題.此會議他決議10月要召開.從七月請廠商估價至今又要等到10月開會已等3個月之久.此事已讓我們深受其害.卻無法盡快解決.此段時間的損失他們並無法感同身受.若我要自付處理此事.請問簽切結書是否我要一定要一他們所提承擔所有施工後果.有什麼我可以自我保護的方式?再者主委一定要由他選的廠商施工.我可有權推翻此決議.或有何規章可遵行.他所說的以施工一致性為由可以以此為理由嗎?我就該尊手主委決議而我沒有任何決定權嗎?
再者若他主委都無法決議此事只能等全體大會開會決議.主委以當任多年.住戶已對他信任有佳.我以寡敵眾誰又能認同我一位新住戶的說詞.
目前我只能等主委決議開會時間.來決議此緊急事情嗎?



各位律師你好,我想請問一些問題。
我先敘述一下我自己的案件發生經過。之前在執行公務時發生車禍,當時我是騎著機車,突然被ㄧ台轎車從側邊撞過來,後來因為對方一再欺騙、隱瞞與態度不佳,我就跑去警察局調閱監視器畫,對轎車提起刑事帶民事的訴訟。交通裁決書下來後,才得知對方是無照駕駛,對方未注意左右來車(我行駛在主線道,對方是從支線道巷口出來)。
之後,被傳喚偵查庭開庭,對方滿口謊言,之後是在法院和解成功的。但為了確保對方只是應付應付人的鴕鳥心態,所以和解內容有註明被告要依每月指定的時間內還款並且每個月都有給付的話,原告願意在六個月後撤銷告訴,否則原告可要求被告賠償原最先要求之賠償金額。但是對方一再的拖延,每個月都沒依照規定的時間內給付,都拖到書記官打電話詢問我被告是否已付款後,又拖了幾天才匯款過來。
現在六個月到了,因為我沒有撤告所以收到法院傳票,因有事無法出庭所以向法院請了假,已寫假單傳真給法院,在撥電話向書記官確認是否要將請假單正本寄去法院時,順便提問了一下,下次開庭時間大約是在什麼時候,書記官說,當天法官已經判決了,被告緩刑兩年,這兩天應該就會收到通知,要我注意信件。
我的疑問是:
1. 現在法官已判決,原告若要撤告可以嗎?
2. 提起上訴後,原告提出撤告,有效嗎?
3. 延續第2個問題,原告提出上訴還是被告?
4. 還是都無法挽救了?
5. 被告目前尚未還清所有賠償金,若被告不在給付了,該如爭取我的權益?向法院申請強制還是支付命令?
雖然給過被告很多次機會,最後連在檢查官面前,還是一直說謊,雖然對方心態依舊不好,雖然到現在一道歉的話也沒說。 不過我還是想了解一下,如果還能挽救,被告若有誠意,願意在協商看看。被告的年紀足以當我爸爸的人了,我希望這件事情可以完美落幕。
先謝謝回覆我的律師,謝謝你耐心的看完我的疑問。


剛搬進來兩個月 (簽約一年,和房東和住,樓中樓,房東住樓上),期間房東常找一些事情來趕我走,而這些規定租屋前都沒有說,也沒有強制要求,契約上也沒有寫,例如
1. 用洗衣機沒有用標準模式洗,而自動選擇水位,清洗時間等,因為別人告訴房東用標準模式可以讓洗衣機壽命變長,但是我沒有因為自動選擇模式弄壞洗衣機,經過協商,我願意配合改變。
2. 不能洗衣機洗內衣褲,租屋前房東有說他都用手洗,可是並沒有說"不能"用洗衣機洗,我以為他只是經驗分享,這應該沒有強制性吧? 因為我有富貴手不喜歡手洗衣服,契約上也沒有明列要求,我也妥協了隔天就買手套,開始用手洗。
3.我在市場買了一袋豆漿,因為我沒有多餘鍋子放豆漿,只好整袋連同外面的提袋放在冰箱,房東說我做事沒有考慮清楚 ,如果漏了會影響到下面兩層,認為我沒有能力處理後續。(一般豆腐店的豆漿都包好一袋等人買,而且豆腐店通常都是一早就開始做好)估計等我買到手放到冰箱應該已經至少5個小時以上,這期間都沒有漏,放到冰箱開始露的機率極低。而且最後真的也沒有漏,也因為這理由要趕我走。
4.逾期繳房租,契約上說每個月1日繳交,第一個月(2015.08)我忘記,遲繳幾天,後來(8月)我跟他協商因為我五號領薪水,我希望我五號交房租,房東口頭同意,隔月(2015.09)我準時在五號前繳交,後來又說我上個月(8月)繳房租遲到很賴皮,都已經過了,九月中才又再講這件事情。
因為考量房租、地段,而且我沒有多餘時間去找房子,還要再搬家,所以對於房東的要求在我能力範圍內我盡量配合,可是他三不五時就留言趕我走,我也很困擾。她說她有躁鬱症,這也是搬進來後跟她討論才知道的,她說我的行為讓她睡不好想東想西很困擾,但是我動不動就被放字條趕走,我也很不好受,(其他室友都沒這困擾,就算她不喜歡我,我也有權利住這不是嗎?我也盡量減少跟她接觸的機會了)請問:
房東可以這樣無理要求我離開? 可以制止她的行為嗎? 我自認沒有做錯什麼,很多要求都沒列在契約上事先也沒說,她的要求我也都馬上改沒再犯過, 如果我要離開,我可以爭取什麼賠償 ? 搬家費用? 精神耗弱費用? 因為她的突如其來要求等要求我離開,如果我得重找房子,找房所需時間、體力、搭車看屋費用等這些可以請她賠償 ??在外租屋這麼久,第一次遇到這樣的問題,感謝回答。


感謝曹律師的協助與回答,可否再追問幾個問題,萬分感謝。
2. 房東一直強調我的行為讓她壓力很大睡眠不好等,甚至說有躁鬱症,我是不是可以不用理她 ? 我自認我的行為沒那麼嚴重,亦非不可理喻 或一犯再犯的人,我也一再體諒她,即使她因為我的行為生病(她可能會這樣認為),我也沒有錯吧 ?
3.如果我未經她允許,私自跟她家人聯絡,請她家人勸勸她開導一下,醬會違法嗎 ? 不想直接威脅她,不希望她難受,但也不想一再收到被趕出去的字條,這是我想到一個方法,不知是否可行?
4.契約說因過失造成災害造成損失時,要賠償。請問如果 "偶爾" (一個月1~2次)天然氣忘記關總開關 (房東自設一個開關,我以前的住家天然氣都沒開關),雖沒有火災,可是他說造成她精神耗弱 壓力很大要吃 "更多" 藥,我需要負責? (要怎麼證明沒關天然氣會造成她精神耗弱? 或許她有辦法證明,但我太笨想不出來)
感謝,現在開始 我要對法律的事情多注意,書到用時方恨少!!! 真的很感謝您。

各位前輩好
昨日我開車在巷道內右轉時(以下所稱巷道皆只容一台汽車通過的寬度,巷道為一個T字路口,我由T字下方往上再右轉),為閃避前方(T字的上方交叉點)違停之汽車右側車身不慎擦撞到轉角處(離轉角一公尺)紅線違停之機車,造成機車翻倒,我右側車身刮傷、板金凹陷,當時機車車主不在現場,我也認為沒人受傷應盡速移開車子,所以將對方機車扶起且我方汽車移開後報警備案,當下雙方並沒有劃設標線或拍照保存現場,但我有將行車紀錄器畫面提供給警方,目前正在等待事故判定表。
想請問若以上述狀況所說
1.肇責部分權重會如何分配呢?
2.我的汽車剛買不到1個月,對方則是5~10年的機車,若雙方皆要維修,假設我維修6000,對方維修1000,那以1.的權重分配完之後應該如何賠償呢?

一、依照你說的情況,機車在靜止狀態無人駕駛,過失比例的部分你要說完全是對方的錯應該會有點困難。過失比晚的話要看鑑定結果。
三、律師費的話除非是三審律師費,不然實務上一般是認為並非訴訟費用,所以你不用給付對方律師費用或開庭費用。
四、雙方如果都有錯的話,你可以向他請求你的損害部分,如果對方答辯你與有過失的話會依照比例計算,如果你的過失是六成的話他只要賠你四成而已;對方也可以就他的損失跟你求償,如果你的過失是六成的話,你要賠他損害的六成。算完之後,因為這個是過失行為所以可以行使抵銷權。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本人白色馬自達自用小客車, 承租東湖國小地下停車場雙月月租車位. 本人於民國104年5月23日下午5點左右停入該停車場隨即回家, 警察於隔日早上5點半左右通知車子遭竊. 本人立刻趕至停車場察看, 確定車子在凌晨2點半左右被竊賊開離停車場. 至於為何警察會提先知道? 原來竊賊於內湖附近先偷得一台自用小貨車, 駛入東湖國小地下停車場, 再利用該停車票卡, 將本人的車輛開走. 本人隨即於5月26日, 至內湖康樂派出所申請報案三聯單, 並於隔日向保險公司, 辦理車輛失竊理賠出險.
期間曾接到東湖國小地下停車場場長來電關切, 並告知停車費退費流程正在辦理. 本人原本認為, 車子失竊是屬意外, 僅管有保險公司可以理賠, 但是理賠期間的30天等待期, 不止內心煎熬, 又需面臨生活上的不便, 原來的生活步調, 被迫改變. 另外, 保險公司理賠金額, 扣除車子折舊和10%的自付額, 實際拿到理賠金, 還需再拿一筆金額, 才能再買同樣的車子.
本人回想起早在4月時, 本人因為更換停車卡卡片, 因為操作不當, 在停車場出口閘道口被閘門攔住, 無法放行, 本人只好持停車卡至停車場管理處請求協助, 才得以放行. 原來目前台北市立停車場, 已經普遍安裝停車場車牌辨識系統, 以月租車位承租人為例, 承租人在抽到下次的車位承租資格後, 需備妥車輛的行照, 承租人身份證, 承租車位的月費, 以及一張悠遊卡至停車場管理室辦理承租事宜. 該悠遊卡是用來設定為承租期間的停車卡, 承租期間, 車輛出入必須要使用設定的悠遊卡才能出入, 而且該悠遊卡只限設定的車輛使用, 如果承租人使用設定的悠遊卡, 卻想停另一輛車, 停車場的車牌辨識系統會即判別錯誤, 相同的, 不管是臨停或是月租, 在車輛出場時,停車場車牌辨識系統都會判斷車輛號碼和停車卡是否符合.一旦判別不符合, 儘量停車費用已付清, 電腦系統仍然不予放行.
台北市現有一百處公有停車場,設有「車牌辨識系統」,原本是用來管控、確認車輛進出,不過從三月底開始,將與警政署合作查贓車,另外對於停車費欠繳車主,只要是欠款超過一個月的車主,停管處也將透過「車牌辨識系統」,在車輛要出停車場繳費時,提醒車主儘快繳納停車費。可見車牌辨識系統, 是可以用來管控、確認車輛進出, 可說是立意良善, 也更能保障市民的財產安全.
本人在車輛失竊時, 停車卡一直隨身攜帶, 在車輛失竊當日, 停車場場長告知本人可以持停車卡辦理剩下來的停車費退費. 本人在一週之後, 才想起停車卡並未遺失, 為何車子可以輕易被竊賊開出停車場? 於是打電話至貴處, 與業務單位施小姐聯繫, 告知本人的疑問, 施小姐允諾幫助了解原因, 但之後並未得到施小姐的任何回覆, 於是本人致電東湖停車場, 找到場長並提出疑問, 場長才告知車場失竊是屬停車場疏失, 該當班人員改變電腦系統設定, 對於票卡和車不符的情形, 只顯示錯誤, 但仍予放行. 這導致竊賊儘管沒有本人的停車卡, 仍然可以將本人的車輛駛離停車場.場長除了致歉, 對值班人員提出行政處份, 並且想辦法, 是否可以透過停車場現有的保險, 做出任何可能的賠償.
隔日本人再致電場長, 場長只回覆車輛失竊,沒有任何保險可以理賠, 針對本人的情形, 場長只能表示遺憾.之後本人再致電至貴處申訴, 得到的答覆依然沒有結果, 僅告知可以利用網路申訴, 並等待回覆, 經過一週的等待後, 本人收到貴處回覆, 也僅是告知已請警察調查等等.
本人於6/8日, 經場長許可, 由警察陪同, 至東湖國小也下停車場觀看錄影畫面, 影片中可以看到, 竊賊開車至出口閘門, 投入手上的票卡後, 閘門旋即打開, 當時值班人員並未在管理室, 以致竊賊可以從容離開. 在本人觀看錄影畫面時, 現在也發生票卡和車牌辨識錯誤的情形,該車輛被迫卡在閘門口無法出去, 經由值班人員處理, 才得以放行. 本人不禁想, 如果車輛失竊當時, 值班人員沒有更改系統設定, 竊賊也不會那麼容易離開時車場, 也許就能減少一件車輛遺失的案件.
本人因為停車場的管理疏失, 致使車輛失竊, 值班人員也因此被行政處份, 表示停管處承認是人為疏失. 停管處除了行政處份外, 也應對本人的財損做出適當的賠償.
之後向台北停管處提出賠償請求, 停管處以停車場不負責保管車子鑰匙為由拒絕. 現在本人是否可以提出國賠申請, 要求自己的權利?


你好:
台北地院94年度簡上字第295號民事判決:「按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民法第 421 條第 1 項、第 58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本件兩造係約定由上訴人每月支付 3,600 元對價,得於當月任一時間將其自用小客車停放被上訴人所管理之停車場內。而本件上訴人於繳交停車費期間,可隨時進入系爭停車場使用停車位停放車輛,亦可隨時將車輛開走,參諸上訴人所繳停車費月費並不高,可自由進出停車場,且上訴人並未將其汽車之鑰匙交付上訴人,被上訴人亦未承諾保管上訴人之車輛及其置放於車內之物品,故本件雙方所成立契約之性質,乃被上訴人將其停車場車位租與上訴人停放車輛之租賃契約,並非被上訴人允為保管上訴人車輛及其置放於車內物品之寄託契約。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出租人對承租人之財物,本即不負保管責任,且觀諸上訴人提出之停車月票識別證背面之使用須知亦明示:『本場只供停車,不負保管責任』,足證被上訴人並未承諾對上訴人之車輛及置放於車內物品負保管責任,故上訴人依據寄託契約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賠償其財物損失,即屬無據。」 實務上多認為是租賃契約而非寄託契約,要請求損害賠償或國家賠償,恐有困難。



一、北部法院對酒駕比較嚴格一些,依我以前當台北簡易庭法官助理的經驗,一般法官會認為飲酒就算未超標,只要有車禍就是不能安全駕駛。
二、不過你爸的酒精濃度這麼低,未必是因為飲酒造成的,曾經有一個報告說人的身體裡面多少有點酒精成份,雖然我不是很認同這樣的報告,不過你可以考慮拿來用。
三、對方從後面撞你爸的話對方的過失會比較大些,你們六個月內可以告對方過失傷害。雖然並沒有一定要告,但是如果六個月內對方告你們,建議還是告回去,另一個是如果快 六個月了也是建議你們提告,以免對方在最後一天提告讓你爸反告不及。
四、看來車禍並不是很嚴重,如果可以調解的話還是建議以和為貴。可以調解儘量調解。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律師您好
14號上午和對方調解破裂
他態度強硬認為當初給的精神賠償就包含醫療費用
整個就是和當初講的不一樣
調解委員希望各退一步大家談和解
本來我想說如果他有誠意就算了 還是沒誠意
堅持不再付自費部分 連一二千都不願意
就連他帶來的強制保險人員也有私下跟他溝通 他還是不願意
而且開始裝窮 說月收入只有二萬八 最近都吃泡麵 已經拿不出錢來
難道每個肇事者只要裝窮就不須負責不需理賠任何費用嗎?
被撞的人就該自己倒霉吸收?這說不過去吧!!
何況我自己在外面還要付房租
我才比他窮吧!!聽了有夠生氣的!!
然後對方帶了個大媽 一直在亂說話 說他們已經給夠多了
想不到我覺得不夠一直要一直要。。。一直重覆很多次
聽了真的很生氣 她一直在混淆視聽事實
請問如果之後開庭她如果還是這樣 我可以告她毀謗嗎?
目前我們雙方無法達成協議 談判破裂
因為真的覺得對方有夠可惡 後天我會去法院聲請開庭
請問我該注意什麼?
請問有免費出庭的律師嗎?
如果開庭我勝算多大呢?
一般申請過後大約要等多久就會收到開庭通知呢?
不好意思因為都沒遇過很多事情都不了解
再麻煩律師了 謝謝您~


各位律師先進好,小弟一介清貧上班族,首次發生交通糾紛,有勞各位幫忙了!
一、車禍發生日期:104年8月4日 1940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我方:左側肢體3處瘀青(皆約3*3)、額頭挫傷(約2*2)、左側脛骨挫傷(約1.5*1)
對方:沒事
五、初判表內容:
我方:涉嫌行經無號誌路口未減速慢行,做臨時停車之準備(自稱30~40公里/時間)
對方:1、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2、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肇事致人受傷。
六、請益問題:
(一)對方保險公司開口就說涉嫌不代表我無責,開價他7我3,但問題是對方的車粗估要修10萬,而我的機車才修1萬5,加加減減我還得倒貼2萬多,請問這個比例我該怎麼跟他談回來?
(二)初判表述及"涉嫌"應該是不確定,保險公司以此為由說我有3成責任合不合理?
(三)我並不在乎對方能賠我多少, 我只希望生財工具能完好, 其他精神賠償醫療什麼的我自己可以吃下來, 請問我還有些什麼籌碼能拿來談呢?




依目前資訊看起來頂樓石棉瓦的所有權人應非五樓,而是該公寓的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依民法規定,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原則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1-5樓)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建議告知調解委員會應通知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參加調解。而看起來年久失修就是造成瓦片掉落的原因,所以暫不考慮所有人就該屋頂的設置管理無欠缺。
當然,如果其他區分所有權人能證明平時只有你們在專用,或能證明該石棉瓦屋頂(工作物)當初是由五樓住戶自己搭蓋,那就要看你們的接手時的買賣契約如何約定,因為只有屋頂,無四壁不足遮風閉雨,非建物,其所有權移轉不以登記為要件,那就有可能已隨同房屋一併賣給你們,若是如此,你們就要單獨負賠償責任。(享權利的同時當然必須負擔義務)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覺得對方之條件不合理,可不予接受,即使對方提起民事訴訟,亦必須證明損害為您所造成,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一般就是以診斷證明為主
診斷證明上面有寫三個月
就可以請求三個月
但要附薪資證明
否則就只能請求基本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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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11月我與對方發生車禍事故,對方是行人,我騎車,對方腳踝開放性骨折有打鋼板,我方單純瘀青沒有醫生證明,機車有估價單。對方主因-涉嫌在劃設分向限制路段穿越道路,我方次因-涉嫌未注意車前狀況。陸續調解幾次不成,(因她要求費用六十幾萬),所以上了法院,法官判我過失傷害-二十日拘役可易科罰金(於今年五月已解決)。近日我收到法院的民事通知書,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告訴狀上寫要求十八萬多(醫藥費用,上班費用,護具費用,精神撫慰金20萬,看護是家人照顧-請求12萬,扣掉機車強制險13萬多及對方負擔60%我負擔40%,所以是18萬多,只是我不懂這個肇事比例哪來的)。現在我不知道該怎麼做....事情發生後我態度都很好,已有去醫院看過他,帶營養品給他,簡訊電話我都有問候,他卻認為我置之不理、態度惡劣 .....現在我也才20歲而已 ... 我真的很苦惱 ... 請各位能給我一點方向,感激不盡。





一、過失重傷罪的刑度部分你可以多查一些判決來參考,自然會知道大概落在那個地方。
二、和解的話可以爭取緩刑,例如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上字第18號判決,有和解,已經賠了被害人二百多萬,剩下的二百多萬每個月還一萬多。法官判決七個月,緩刑五年,五年期間要履行和解條件每月賠償被害人,不然可能撤銷緩刑。
三、和解或調解金額的話可以再考慮一下,這個部分也可以多查一些民事判決來參考。可以以對方傷勢為檢索條件去查。和解金額的話也有看過和解一百萬元的,也有看過和解一百五十萬元的,總金額如果談不下來可以多分幾期…第一筆的金額大一些對方比較容易感受到你的誠意。即使還在和解中條件還是談不好,建議還是陸續匯一些錢給被害人家屬讓被害人家屬有錢可以用,這些都可能是量刑參考。如果你已經匯了錢要快點把匯款資料寄給法院讓法院參考之…當天多帶一些現金去,就算和解不成也賠償對方一些錢,這樣多少會有幫助…
四、要儘可能的彌補被害人的損失。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如果你走到了全家便利商店表示你走過頭了,進去買個宵夜隔天再打電話跟律師約個時間吧…




回覆 Amy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我的預售屋已延遲交屋近一年,建商也準備賠償金,預計2015 Oct 使用執照會下來。現 ... (恕刪)
Dear Amy:
根據您的詢問,我可能必需先看一下妳與建商之間當初的合約內容;加購車位這件事本身會否如同建商所說導致必須換約、藉以躲避其應付之遲延責任,也必須將這件事之始末予以通盤觀察。可能,因為持分的問題導致整個買賣合約書要換約;再者這是預售屋,建築使用執照沒有下來所以建商可以依客戶需求再分割車位產權給客戶。一旦重新換約,則也就沒有原來的遲延問題。
在此,如果依您的要求違約金又要車位,那就是必須另外跟建商買獨立產權的車位(也就是獎勵車位),單獨就車位另外訂立合約。
然而,理論上,「不加購車位、得到賠償金」比起「加購車位、不會得到賠償金」...似乎前者比較划算;當然,或者您對於系爭房屋必須有停車位一事,相當堅持,那就另當別論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加購停車位,可能就必須接受建商之條件,您無法請求建商一定需賣停車位給您又必須給付您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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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群您好,小弟懇請大家幫忙解答:
爭議內容:
6樓使用頂樓空間後變更原排水設計,及未善盡使用管理雨水排水管責任造成排水不良,大雨時雨水自二樓前陽台冒出後淹進室內,導致我方一樓房間天花板漏水多日,部分傢俱家電及財物損失。要求6樓賠償。
建物現況:
30 年6樓電梯公寓,6樓使用頂樓加蓋約佔3/4屋頂面積,且有鎖門,2~6F前陽台皆外推或增加雨遮多年,屋頂平台前方只有一處原始地板排水孔,連接2~6 樓前陽台地板排水後接至建物前方雨水下水道。屋頂平台未加蓋部分放置許多盆栽,加蓋的屋頂雨水引導至唯一地排,且此唯一地排的落水頭拆除多年。同建物鄰居 6F皆已多接屋頂專用排水明管多年。
事發簡述:
一日大雨後2F淹水導致1F漏水數日。本戶向6F告知災情,並要求仿效鄰居裝設屋 頂雨水專用排管,建議不再使用屋頂原始排水孔。6F以自身為專業人員擁有水電牌照為由不聽取建議,僅以長度不足的通管器通管,並推責市府未善盡清理水溝之 責、房屋設計不良排水孔接下水道位置過低、房屋傾斜地層下陷、本戶1F天花板自有裂縫缺失才導致會漏水。
五日後大雨依舊2F再次淹水1F再次漏水 數日。本戶再次與2F及6F住戶告知加裝獨立排水管的急迫性與重要性,並在詢問鄰房加裝資訊及水電行提供報價僅四千多元並不昂貴下提供6F參考,請求立即 加裝排水管,但6F仍以相同理由回答,多次協調與清理水溝後無顯著效果後,6F同意加裝排水管工程,但以此管線為共同管線為由,費用應由各層住戶分擔。
本 戶向6F提出損失項目和金額並以相片佐證,6F態度不佳不願了解,表示此為公共管線事不關己。並在調解會上不承認首次漏水後不願加裝專用排水管的態度,並 以自身為專業人員和另外水電友人判斷此為公共管線老舊但不會堵塞為由,表示6F無任何過失責任,且聲稱屋頂加蓋後方已有設立另外排水孔,屋頂仍每逢下雨皆 淹水自己也是受災戶。
因此我方想安排法院認可漏水鑑定單位來鑑定證明6F有過失,但在此前小弟想向各律師請問,若小弟未來走向法律程序,此案件是否有勝算?以及是否有先前案例可供參考?
在此先謝謝各位律師

想請問各位親切有愛心的律師:
我在看預售屋時,是直接跟建商談的,當時跟對方談了一個雙方都可以接受的價格,然後對方就要求簽要約書,並要求我簽了一張本票,本票上面有寫"購買房屋使用",有壓開票日,要約書上面雖寫有三日審閱期,但卻在他誤導下,當日雙方就簽訂了要約書(那時我還一直認為有三天審閱期),回家後才發現,要約書經對方簽認後,就沒有撤回權了,且要約上面有罰則,若違反約定,要賠償他方約定買價3%的違約金。
建商跟我解釋說,要約書跟本票都只是個程序,等簽買賣契約那天,不管到時我有沒有簽,都會當場歸還我,我不太放心,昨天去跟他談了一下,有順利把3%罰則刪除,但他還是那套說詞,簽約那天本票才還我。
要約書有約定,簽完買賣契約後須支付定金,剛好就是本票寫的金額,不知道我如果到時真的沒有要買,不跟他簽買賣契約的話,會不會有甚麼地方會吃虧上當的?本票拿的回來嗎?
另外,有上網查到民法第248條: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249條: 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我的情況的這本票不會被他辯成是定金吧?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或許可爭執本票上面之記載為附條件付款,違反本票之規定,應為無效本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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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我是今年9/5(六)在礁溪出車禍,那天我是騎摩托車,也沒有紅燈,有戴安全帽、沒在用手機我騎在機車道上,對方突然右轉,我看到對方時我剎車已經來不及就撞上去,好險附近因為是觀光地區有很多路人看到,也有警察在旁邊,所以對方有下車,旁邊的路人也來幫忙,有跟我說有看到對方在跟對面的人打招呼,所以突然右轉我才會撞上去,後來我上了救護車,對方警察有帶回去做筆錄,事後我回到家之後,對方才打來說要和解,又跟我說他禮拜一(9/7)要出國去大陸上班,說要跟我談和解,我說可以但是我想要過幾天我要先跟家人討論,隔天他也沒打電話來慰問,都是我在打電話以及用通訊軟體拍照主動告知我的傷口狀態,近期談到和解,對方說我是傷者我開條件,因為我在大學有半工半讀,加上我是嚴重扭傷,到現在是發要一周了,我的傷口瘀血還是持續擴散,而且傷在腳踝,有請假幾天不能上班,還有去醫院看醫生,醫生說要持續冰敷,還要復健,大約要兩三個月才會好,我打工是為了要繳學費還有一切我的生活開銷,必要時還要拿錢回家,家商我是女生有些傷口有外商都會留下疤痕...但是對方卻回覆我說他經濟也不好,所以賠償我一萬而且要分期,我是跟他求償兩萬,我想請問我這樣會過分嗎?


本人原向法院提告xxx請求支付仲介報酬100萬元,並依規定繳付100萬的裁判費費10900元後,經言詞辯論後查有一房沒聲請出繼承而不得要求,無奈改要求給付50萬元之訴,我認為只能聲請50萬元當然就希望法院應退還溢繳之裁判費,也提問沒回覆我,也具狀請求核退,仍沒理會我,撥給書記官也說會幫我請教確認原因並留我電話號碼說會回覆我,卻沒回覆我… 自然感受很差,而在不知該如何是好的情況下,但,超不滿損失那一半裁判費,而庭上全沒回覆我此事為何?竟就駁回我這告訴,在不甚明白該提上訴狀或抗告狀還是再審狀? 就寫了上訴狀並認為與被告應屬於受到他侵害我利益而多提損害賠償之訴並聲明提起庭上為何不核退我裁判費,現在法院仍無回覆我,就直接來函要我現在再付8110元二審的裁判費且需9月9日前去付,但我是昨天9月10日才收到,現在真的不知該怎辦,被告差我這50萬另案剛移交士林地院被告也差我77萬仍追討中,想請問我是否不該提上訴狀,而該提抗告狀或該要求再審狀?請求協助,本人受被告欺騙而受損,相信會能勝訴的,請求律師幫給意見,指導本人該怎麼做?我的line=0915987553也是我電話,能幫忙我,不吝感謝。




一、先去申請強制汽車責任險理賠(若對方有投保)或補償基金補償(若無投保)。
二、賠償部分屬於民事訴訟,建議先經調解(區公所調解不用錢),這裡有一個非常現實的問題:對方是否有財產可供執行?若有,訴訟才有實益。(對方若有加保第三人責任險,建議申請調解,要求通知保險公司參與調解)。再者,若刑事部分有機會在2年內起訴,可等起訴後,再提附帶民事訴訟(免徵裁判費)。若刑事拖很久或急著要錢,則考慮先提民事訴訟(需繳裁判費)。
三、刑事部分,除非重傷或致死,否則僅為過失傷害及公共危險罪。過失傷害部分為告訴乃論,可談,但卡到公共危險為公訴罪,對方可能因此認為橫豎都會被判刑,而擺爛不和解。但其實和解與否,刑度還是有差別,可以用這個點去和對方談。

事發經過:
地點在新北某路口,我在打工外送正要回去的路途上,我方為縱向直行機車,對方為橫向直行機車,事發當時縱向道路路口燈號原為黃燈,但在我方道路口停止線附近時轉為紅燈,當時我認定煞車來不及,所以在無加速,時速40-50公里的速度試圖經過,卻與對方產生碰撞。
事情發生後我的傷勢不重可行走所以立即查看對方狀況且打119叫救護車,然後在現場等待警方到場,警方到場後製作現場測量圖等例行流程,之後我便到警局製作筆錄。
事後對方傷勢較嚴重,雖無明顯外傷但膝蓋有閉鎖性骨折(沒有斷但是有裂)再加上對方年紀稍長,進行人工膝蓋手術,之後到調解委員會時一口咬定是我撞他,並要求醫療、療養、薪資等賠償總共約一百萬元。
之後調閱路口唯一的監視器,監視器畫面沒有拍到路口號誌燈,但發現其實是對方機車撞擊我方機車右車尾,且與初判表的繪製圖無出入,但初判表的判斷結果是無法判斷哪方有過失,之後也申請了交通事故鑑定書(3000元的那個),一樣無法判斷責任歸屬。
之後與對方進行調解,對方沒有想降低賠償金的意願,還拉高了一兩萬(我真的很不懂這一兩萬的差別...) ,我本身也還是個學生還有就學貸款,家裡經濟狀況也不算好,真的很緊張很害怕。
三次調解不成對方提出業務過失傷害,為求自保我也提出過失傷害,上偵查庭時我有提出對方可能橫向道路紅燈未變綠燈先起步而導致事件發生,對方堅持我闖紅燈,當時有傳喚一位證人到場,他的說詞與我方相同事發當時縱向道路是黃燈剛轉紅燈。
之後便收到了法院的起訴書,上面寫了依現場員警的說詞,我於事發當場自行坦承肇事為由判決我有業務過失傷害,雖然事發已過一年,不太記得當時自己說過什麼話,但是我從來沒有說我有闖紅燈這件事,事發現場員警僅對我做酒測以及確認身分,筆錄也未提及。
對方卻因為實質證據不足而不起訴。
這邊我有幾個問題想問:
1警察在現場進行酒測及確認身分時有錄音或錄影嗎?
在我的認知當下應無錄音錄影,那為何檢察官可因員警片面說詞而判刑?
2這種情況下我應該上訴嗎?
3假如最後結果依然是我有業務過失傷害,對方不起訴,那接下來的民事訴訟時責任歸屬會全在我身上嗎?還是會比例分配?
4假設雙方皆不起訴還有可能打民事訴訟嗎?

你的問題無法立判結論,畢竟連車鑑會握有齊全的資料都判定不出來,在網路上不會有人能解答的。建議去找律師,若因為經濟能力問題,建議至少先帶著你的資料及判決書去法院找值班義務律師。
挑戰員警證詞,有相當難度。法官會這樣想:「員警與你向無夙怨,沒理由作偽證陷害你。」看起來你也沒有其他有利證據可以推翻。何況依你的說法,到停止線時已經是紅燈?(近停止線看見黃燈應該煞車,而非衝過去....好吧,就算大家都這樣----不得主張違法之平等),這樣基本上就是闖紅燈的「自白」,似乎與員警證詞並無二致。.........
刑事部分,哪怕你只有1%的肇事責任,還是會成立過失傷害,若你所述均為事實,我認為刑事部分無解。但提起上訴後,再當庭認罪可以爭取緩刑或輕判(罰金繳少點)。
民事部分,原則上結論不會與刑事相去太遠,但,畢竟民事法院要查明各自過失比例(而非如刑事,只要1%就有罪),才能決定判賠金額,這點就要原告證明(車鑑會都證不出來...大家有得耗了)。